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明确新闻作品著作权归属、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有关修改,备受媒体行业的关注。在11月12日举办的2020年版权热点问题专题培训班上,来自法律、行业界的代表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涉及媒体行业的相关部分进行了解读。
新闻作品版权归谁?
在此次修改中,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表明时事新闻只要能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将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其他如将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归为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也备受媒体行业的关注。
目前,在媒体行业,对于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通行的做法是由媒体机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著作权声明的方式将作品权益归属到所属媒体单位,但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通过法定的方式,规定记者创作的职务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媒体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这有利于媒体单位和记者个人的发展,因为毕竟个人能力有限,而由单位对这类作品进行统一运营,实现变现,再反馈给个人,效果会更好。”人民网法务部主任滕力认为。
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作品的种类日益丰富,制作方式也灵活多样,由此出现多种形式的委托作品。这类作品著作权该如何归属?滕力在日常工作中审查过很多这类合同,在她看来,这类合同中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关键,强调媒体方一定要明确约定支付报酬后能获得完整的著作权。同样,在合作作品中,著作权归属也很重要,她建议尽量获得合作作品的版权,或共有版权。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基本不允许分割使用,合作方都同意授权才可以对合作作品进行分割。”滕力介绍,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她建议,在合作协议中对委托作品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争取其归属于媒体单位。
惩罚性赔偿如何实施?
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是著作权官司争议的焦点,新闻作品类纠纷也是如此。违法成本低,获赔成本高,是很多媒体单位的维权痛点。滕力表示,有些网络平台往往采取这样的态度:先使用;如果被起诉,再进行赔偿。因为采取这种策略,即使被判赔偿,赔偿额也往往会低于版权采购费用。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一规定与此前通过的民法典一致。其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之前也作出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如今从律法层面进行了规定,对打击侵权违法行为非常有必要。”滕力表示。对于业界关注的法定赔偿下限为500元的规定,她表示,目前媒体领域的版权纠纷多发,如图片类纠纷,而这些案件大多适用法定赔偿,未来如何适用500元赔偿下限,业界在等待法律的解读。
对于这一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图片、音乐类侵权案件多发,如法定赔偿下限设定为500元,会导致一些案件的赔偿额较高。“加大损害赔偿一直是我们倡导的方向,但是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加大损害赔偿。”亓蕾表示。
对于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几种赔偿方式,亓蕾提出,如果涉嫌侵权方在接到投诉函或维权函时,对方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计算赔偿额?同时,对于惩罚性赔偿,必须在存有故意侵权行为时才可以使用,但在著作权法层面,什么是故意侵权,还待进一步研究。“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有一个基数,或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是侵权人的获利,或是许可费,以此为基数进行翻倍,而惩罚性赔偿基数并不包含法定赔偿。”亓蕾表示。在她看来,惩罚性赔偿是对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的一种制裁,不能成为常态,要慎重使用。(本报记者 窦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