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多条商标信息,包括“池底捞”、“渠底捞”、“清底捞”、“上海底捞”、“深海底捞”、“海底捡”、“三每底手劳”等等。
吃一堑长一智。“海底捞”注册这么多相关商标,想必是状告“河底捞”败诉后想出的无奈之举。对其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案,今年8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二者虽都有“底捞”二字,但文字整体字形存在差异,读音方面“河”与“海”没有相似性,且后者经营的是湘菜,因而构不成对“海底捞”商标权的侵犯。
尽管一看到“河底捞”就会想起“海底捞”,容易把二者相联系,但因标识与经营项目方面的诸多差别,谁也不会把“河底捞”当成“海底捞”,是毋庸置疑的。虽说“海底捞”经多年拼打早已广为人知,《商标法》也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才构成商标侵权。亦即,虽然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但不容易导致混淆的,构不成侵权。别说一个只经营川系火锅,另一个经营湘菜,即使同样经营川系火锅,也未必构成侵权。
如此一来,要防止他人借助自己影响挤占自己的市场份额,或者通过相关商标与名称不当牟利,对自己造成不良影响,只能靠注册“池底捞”、“海底摸”之类的防御商标。问题是,这些防御商标实际上是防止他人注册,而不是用来使用的,并不严格符合商标注册的目的不说,通过这种方式也会挂一漏万,防不胜防。比如,虽然注册了“池底捞”,“深海底捞”、“海底捡”,但既然有人想到“河底捞”,会不会还会有人想到“湖底捞”、“江底捞”、“洋底捞”,或者“海底逮”、“海底捉”,甚或“海里捞”……
要有效治理傍名牌现象,还必须在防御商标的办法之外,寻求更有效的治理之道,通过更有效办法,使人绝了投机与傍名牌之念。譬如,是否可以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修改,把“容易导致混淆”去掉,不管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都不允许注册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诚实经营,形成自己的特点与风格,也应当在名称与商标上体现出自己的特点,没必要非得借助广为知晓的商标与名称作文章。
也只有通过更好的治理之策釜底抽薪,使人绝了借助他人牌子、名气提高自己影响的念头,才会使经营者全力以赴地把精力放在产品与服务的提升上,真正通过产品与服务质量、品质打牌子,立足于市场,而不是靠投机与其他不当手段牟取利益。作者:吴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