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就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2018年,深圳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其中第97条规定曾被质疑“违反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该条款不违反上位法基本原则,但较为笼统,建议修改完善。
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议由来已久。“打假”能够发挥对制假售假者的震慑作用,以此为“职业”则容易带来道德风险。大量投诉举报会占用行政或司法资源,然而打假也在帮助监管机关查缺补漏。从法律上看,反对意见认为职业打假者没有“消费”目的,不应受消法保护,支持者主张法无规定即可为。近年来,各地在实务中所持态度也多有不同。
但是,由于食药安全直接关系人们生命健康,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条例》第79条与司法解释冲突,与食品安全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表述也不太一致。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条例》立法本意是防止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节约行政资源,而且要求把举报线索纳入监测,没有违背上位法的基本原则。但《条例》将一些不属于敲诈勒索的投诉、举报也涵盖在内,需要完善。
应当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回应,有利于推动“应否允许职业打假”探讨深入。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至少在食药领域利大于弊。职业打假人比普通消费者熟悉各类标准,可以更敏锐地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而不是等出现危害后果再请求赔偿,弥补已经无法弥补的损失。
有人认为,保质期过了几天、该标注的没有写全、维生素含量少了一两克,不是什么大事。这种“差不多”的精神要不得。家长们把固体蛋白饮料当奶粉给孩子服用,问题不就出在标注模糊?维生素少了可能不会怎样,如果是救命的药成分不足呢?这种社会监督,真的是“浪费”资源?
与此同时,有些人虽然被笼统地归为职业打假人,实际上是“职业敲诈人”。故意拿过期、变质的商品掉包进行勒索、恶意举报,才是应当被及时分辨、加以惩处的对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用意就在于此。深圳经济特区拥有变通立法权限,完全可以,也有能力,在立法规范职业打假行为方面作出细化规定,探索出一条符合情理与法理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