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6日,越南政府公布了《第98/2020/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98号法令》)。该法令主要涉及对商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假冒商品与违禁品的生产与交易的行政处罚以及消费者权利保护等内容。《第98号法令》已于2020年10月15日正式生效,取代了《第185/2013/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185号法令》)。
在《第98号法令》中,越南对相关行政处罚和救济措施(第4条)进行了重新调整,并针对一系列侵权行为上调了罚款金额。
与《第185号法令》相比,新法令中涵盖了如下变化:
业务受到限制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行为以及商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再被列为受新法令约束的行政违法行为。
“假冒商品”的定义不再包括《第185号法令》中的“知识产权假冒商品”。根据越南的法律,假冒商品和知识产权假冒商品是两个独立的概念:
-《第98号法令》中所定义的假冒商品指的是不符合预期用途或质量标准的商品、假冒药品(用于人类和动物)、带有伪造信息(例如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称或地址)的商品以及带有伪造标志、标签或包装的商品。
-《知识产权法》中所定义的知识产权假冒商品是指带有假冒商标和假冒地理标志的商品。
新法令明确了确定商品制造商或产地的依据。
与商业登记执照有关的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将不再受到制裁。
针对违反酒精饮料贸易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涉及烈酒和啤酒,而此前仅涉及烈酒。
新法令还增加了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几项新法规。举例来说,在线购物网站或移动购物应用程序如未能充分且准确地公示其所有者的信息、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及其价格、运输和交付、一般交易条款和条件以及付款方式等信息,那么将被处以100万至500万越南盾(约合43至216美元)的罚款。此外,实施提供信息以及销售假冒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或其他被禁止在网上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将被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约合430至860美元)的罚款。
尽管《第98号法令》的变化不大,但此类修正是必要的而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将为越南相关机构提供充分的理由来处理违法行为。(编译自www.tilleke.com)
翻译:李艳秋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