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永吉法院始终聚焦知识产权审判,健全技术创新司法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近日,法院调解了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
2017年4月13日,长春市某公证处公证在磐石市黑石镇某农机配件商店,以公证购买的方式购买了一台标注某品牌一体犁。该机械涉嫌侵犯了名为“一种与手扶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碎茬、开沟联合耕作机”的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2月,该专利权人辛某将该配件商店诉至法院,经法院最终审理认定该农机配件商店销售的该产品侵犯辛某的实用新型专利,判决由该农机配件商店支付专利权人辛某因专利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案件了结后,该农机配件商店一方称销售时并不知晓在供货人唐某处购买的该品牌一体犁是侵权产品,且唐某在事后才给配件商店出具商品出货单,遂将唐某诉至永吉法院。
办案法官冯倩了解案情后,积极与唐某取得联系:“云某因为在你这里购买的侵权产品造成了经济损失,你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法于理你是不是也该赔偿人家一些损失……”经冯倩法官耐心道明其中的法律关系,双方当庭达成了和解,唐某给付农机商店一方16000元的赔偿结案。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永吉法院 李晓明 汤振华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