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布指导意见。
互联网对人们生活影响之一就是带来消费方式的巨大变化。据统计,目前,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超过3万亿元。随之而来的是,电商领域纠纷逐渐增多,其中知识产权纠纷占比高达61.54%。
网络具有全球化、虚拟性和客观性并存、科技含量高等特点,加上侵权犯罪手法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导致判断侵权行为、界定侵犯责任难度越来越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监管和维权变得十分复杂。此外,在追究网店店主的侵权行为时,也不能忽略电商平台的作用。不少电商平台认为自己只是提供空间平台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负责内容审核,只在被告知存在侵权行为时,才被动处理侵权店主。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突飞猛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愈发提上日程。保证销售产品正品化,是网购网站尤其是C2C(个人对个人买卖)网站面临的大问题。打击网络售假盗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相关部门引导公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从源头治理售假、盗版等行为。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教育,引导公民增强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但由于网络环境快速变化,经常出现新事物,现行的法律条例已不能满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明确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并及时更新完善。《意见》强化司法政策的指导功能,同时注重引导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共治,有助于发挥平台在电子商务市场规制中的积极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意见》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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