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将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为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参与国际合作的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深。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等原因,大量知名商标在外国被抢注,这导致企业产品被迫退出该国市场或者花费巨额资金购回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使用权。企业在“走出去”时,也面临多种知识产权壁垒,中国企业被迫支付专利费用等,导致产品缺乏竞争力而退出市场。因此,重视国际合作中知识产权同保护,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及其年度推进计划,就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他国受到同等保护及国内投资者在他国受到平等保护,需要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通过法律规则形成的体系,这些法律规则包括公约、条约、多边及双边协议、国内法及司法判例等。各国因发展阶段不同,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认同存在极大差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差异性及政策不稳定性,要求国家在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国际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一是促进知识产权公平保护国际规则体系形成。目前,我国已加入几乎所有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全球6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签订多边、双边合作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与50多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建立正式合作关系。尽管这样,知识产权壁垒仍然存在,我国企业在部分国家还未受到平等保护。这需要国家通过磋商等方式,促进我国已签署公约、条约被更多国家认可,还需要我国与更多国家签订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二是整合资源为我国企业提供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这类服务包括:收集、整理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及典型案例裁判要旨等信息;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类指导,如参与司法诉讼的指导等;向相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如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顾问等。
为强化知识产权同保护,我国需要在五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一是利用多边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与磋商谈判。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国际规则对协调各缔约国知识产权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不少国家未参与,缔约国也基于自身立场不同而在实施规则时选择不同实施标准,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裁判尺度、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应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立场与标准,保障执法与司法平等。
二是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及预警服务。各国均在不断修改知识产权法律及政策,知识产权典型行政执法与司法案例也会带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变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自身力量难以及时掌握这些变化信息,须利用国家力量,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及预警平台,收集整理我国重点贸易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及政策修改信息、重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裁判要旨信息,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数据库,并对他国重大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变化发出提示。
三是发布重点国家(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我国需要研究重点贸易国家(地区)、主要投资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体系与规则,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主要法律制度、行政执法体系、司法体系与程序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点与问题、该国投资及贸易注意事项等。
四是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机制。利用国家的力量,在条件成熟的国家或者地区建立知识产权帮助援助机构,加快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为中国企业提供指导及援助。强化境外重点展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为中国参展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此外,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海外维权机制,为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专业化服务。
五是推广与普及知识产权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满足企业需求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提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能力,并推广普及知识产权保险,促进保险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作用。
《意见》及其年度推进计划在总体思想和政策方针上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保障,为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建设,就需要配套细化的实施方案及措施。在商标保护领域,建议开展以下四项务实举措。
一是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在全球主要贸易区域建立商标保护信息服务中心,了解我国商标在该区域使用情况,并监控潜在商标侵权的线索,为权利人提供海外维权信息。二是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建立诸如“一带一路”商标合作联盟,中欧商标纠纷协商机制或中南美洲商标保护网等国际多边合作体系,实现商标信息的交换,从而实现面向全球主要贸易区的商标保护信息发布网,让侵权者无处藏身。三是重视人才培养,提高商标保护专业水平。目前我国企业贸易活动遍布全球,因此急需熟悉各国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参与到商标保护工作中来。建议严格对商标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要求,以提高该领域从业者的总体水平。四是完善国际、国内的商标保护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有效交流,商业化市场化运作以及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让商标维权不受国内外、区域、行政管辖等限制,降低维权成本。(作者系中华商标协会会长 马 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