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6月10日的裁决中,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撤销部门宣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VM)拥有的图形商标“Damier Azur”无效的决定。法院认为,EUIPO没有履行其义务对LVM提交的关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进行全面的评估。但是,本案的实质性问题依然悬而未决:被排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该商标获得了显著性。
案件历史
2008年11月4日,LVM为其著名的白棋盘格帆布“Damier Azur”系列产品(如下图所示)提交了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并指定了(除其他司法管辖区外)欧盟,涉及第18类的行李箱、旅行箱、旅行包和行李物品。
2015年6月25日,在波兰的一起假冒案件中,诉讼一方诺伯特·维斯涅夫斯基(Norbert Wisniewski)以缺乏显著性为由,向EUIPO申请撤销“Damier Azur”的欧盟商标。LVM提出异议,但是并没有成功。
LVM对该决定提出了申诉,但EUIPO第二上诉委员会维持了EUIPO撤销部门的决定,作出对撤销申请人有利的决定,并宣告系争商标由于缺乏显著性而无效。
因此,EUIPO两次得出的结论是,LVM无法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特征。但是,该奢侈品公司并未气馁,并就第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LVM提出了两个上诉理由:第一,第二上诉委员会错误地将无效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系争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上;第二,上诉委员会在评估系争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发生了错误。
欧盟普通法院的裁决
关于第一个上诉理由,法院确认,在撤销程序中,举证责任应由质疑商标有效性的挑战者来承担。不过,法院不接受LVM关于EUIPO关注商标本身显著性而不是维斯涅夫斯基提交的证据的论点。法院驳回了这些论点,并指出,EUIPO的做法与其提出的该商标是时尚界中“基本且普通的图案”的举证责任并不矛盾。
关于第二个上诉理由,法院确认,上诉委员会采取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上诉委员会选择只审查LVM证据的一小部分,而忽视了许多其他证据,没有提供充分(或任何)的解释。
EUIPO没有考虑的证据包括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互联网上使用的文件,例如在受欢迎的网站和搜索引擎(如谷歌)以及社交平台(如Instagram)使用的材料,这种情况适用于多个欧盟成员国。重要的是,法院指出,EUIPO没有将相互关联的以及涉及系争商标使用的所有其他证据作为整体证据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LVM提供的证据旨在证明该公司是世界上最知名的奢侈品公司之一,也是欧盟市场上皮革行业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在广泛的地理范围内长期使用了系争商标,并且在商标推广上进行了大量投资,这都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评估有关,但都被忽略了。
此外,法院还认为,EUIPO也没有考虑的证据还包括公共机构发表的关于没收带有系争商标的侵权商品的声明以及一些联合国成员的相关法院诉讼程序。
总之,欧盟普通法院的裁决与其在雀巢案中确定的判例法一致,即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必须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中得到证明,并且不排除申请人使用相同的证据证明其商标在许多成员国中的使用。关键的一点在于,所有证据都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并且每一个证据都应结合另一个证据加以考虑。(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