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取消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十万元的下限?修正案草案规定的500万元上限够不够?抄袭专利技术方案中某些重要部分“打擦边球”的行为如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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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多位与会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对于侵权行为应当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从而更好地激励创新,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
建议恢复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下限
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第十八条中规定,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十万元。此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实践中相当比例的专利(主要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市场价值较低,十万元的赔偿数额偏高,对当事人责任过重,建议下调或者取消;有的提出,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没有规定下限,建议衔接。对此,修订案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取消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十万元的下限。
对于这一修改,多位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建议恢复下限。
“违法侵权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样才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现在有不少案子,企业反映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至于与商标法相衔接,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角度来看,应该是专利法向商标法靠拢,还是商标法向专利法靠拢?如果在修改商标法的时候也对侵权法定赔偿数额设定下限,两个法的规定不也相衔接了吗?”刘玉亭委员说。
刘玉亭说,为了能够更好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建议恢复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的写法,设定下限。与现行法比较起来,上限提高了5倍,下限提高了10倍,如果觉得过高的话,只提高5倍也可以,但是如果被取消了,会是一个非常不好的社会导向,与反复强调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的大方向是不一致的。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李巍委员说,侵权成本低是导致专利侵权问题一直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所以这一意见专门强调了要大幅度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也就是说要把惩罚性损害赔偿及时入法,这样才能够通过进一步加大处罚的力度,保护企业和个人创新的积极性。鉴于此,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加大了惩罚力度,将原来专利侵权的赔偿额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修改为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很好地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李巍对于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取消下限数额的做法并不认可,建议恢复,否则的话,就达不到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和作用,也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
根据不同情形确定相应赔偿梯度
除了建议恢复10万元下限,还有多位与会人员提出提升处罚上限的建议。
邓丽委员说,浙江团的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转给她一份针对专利赔偿数额的建议,其中提到,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根据实际损失确定、根据侵权获利确定、依据许可费用确定、依据法定赔偿确定这四种方式,实践中,绝大多数专利赔偿案件均以法定赔偿方式来确定赔偿数额,有些地区能达到90%以上的比例。
“很多被侵权人因为各种原因难以就损失、获利和许可费进行有效取证,只能寄希望于法官确定,但是缺乏法律支撑,往往确定低于诉求。虽然法律规定了最高额的赔偿,但法院判定的赔偿往往低于这个标准,同时,法官关于赔偿数额的裁判尺度差别较大。赔偿偏低,已经成为我国专利侵权赔偿的一个特征。建议在提高赔偿额度的同时,能够根据不同情形,确定相应赔偿梯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邓丽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颜宝铃说,现行法律对侵害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规定的损害赔偿额低,是制约我国创新发展的一大难题。资料显示,美国专利侵权平均判定赔偿的数额为450万美金,而我国仅为8万元人民币,所以在知识产权维权中,不少企业常常是赢了官司却输了钱,创新热情和维权热情都受打击。
“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来规定的侵权赔偿最低1万元的下限,将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我建议司法机关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除了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还要综合考虑数额的多少,如果获利很多,500万元的侵权成本相对太低了,建议加大赔偿力度。”颜宝铃说。
应当增加有关专利间接侵权规定
多位与会人员提出,针对专利侵权中“打擦边球”的行为,建议增加有关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
李学勇委员说,专利侵权行为不同于其他侵犯民事权利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专利技术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构成的专利权利要求。目前专利法仅规定了专利直接侵权,判断是否侵权,需要看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如果是则为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现实中存在不少侵权人针对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某些重要部分进行牟利的行为。目前,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越来越多。国际上有不少国家先后在专利法中增加了间接侵权制度,以规范这种行为。我国产业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呼吁适应专利授权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提高专利保护水平,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专利给予“间接侵权”的保护,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也有利于强化对创新主体的保护。
杜小光委员说,为了防止间接侵权,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建议在现行法律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或设备等专用产品,或者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方法专利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向他人提供该专用产品,且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或故意诱导、教唆别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列席会议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良建议,设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我国现行专利法并未涉及专利间接侵权制度,通过司法解释以准用性规则的方式,参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来处理间接侵权问题,这只是权宜之策,并非长久之计。随着专利产业化和国际化的不断加强,专利市场划分日趋细化,在一级市场之下二级市场日渐繁荣,甚至以后还可能出现三级市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会日益增多。因此,目前准用性的法律规定不能适应专利市场的发展,无法有效规范零部件市场和相关生产资料市场中的各种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类型。只有在专门设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根据不同市场的不同侵权形态来划定侵权行为类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为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中分析与处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