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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确认功能的原创性是版权以功能形状存在的前提条件

近日,欧盟法院在一项简明扼要的裁决中确认,版权可以以功能性形状存在,但仅在所涉作品通过原创性测试的情况下才可认定,而在产品形状仅由其技术功能决定的情况下则不符合。该裁决是对不久前的Cofemel案裁决(C-683/17)的最新进展,并且两项裁决都对英国的版权保护方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当下英国继续适用欧盟法律的情况下)。

背景

折叠自行车品牌Brompton生产的自行车主要特征是其折叠机制,使自行车能够采取打开、备用和折叠3个不同模式,同时保持平衡的直立状态。Brompton先前曾拥有该机制一项专利保护,但后来已过期。此后,自行车生产商Get2Get开始销售与其形状相似的自行车(参见上图)。

Brompton在比利时起诉Get2 Get侵犯其自行车设计的版权。Get2Get回应称,由于Brompton自行车的形状完全由其技术解决方案决定(即能够在保持平衡的同时采用3种模式),因此该自行车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比利时法院请求欧盟法院给予指导意见,即实现技术成果所必需的形状是否受版权保护。

功能性形状是否是可获得版权的原创作品?

欧盟法院裁决的出发点是在Cofemel案中确定的关于“作品”概念的判例法。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关键条件是其是否可被认定为原创。

Cofemel公司证实,要想被认定为原创,“作品必须能够反映作者的个性,体现其自由和创造性的选择。这是一个充分必要条件”。

显然,如果该作品完全由技术性考虑决定,并且没有创作自由的空间,则该作品不能被认定为原创。但是,欧盟法院在裁决中确认,如果作品的“实现是由技术性考虑决定的,但这种决定并没有妨碍作者在该作品中表现其个性,以作为自由和创造性选择的表达,那么版权仍然可能存在”。

毫无疑问,Brompton自行车的形状是实现其技术成果的必要条件,但是法院已经明确表示,这并不能排除版权存在的可能性,即在作者设计Brompton自行车时曾表达了自由和创造性的选择。

如何确定作品是否为原创

与2020年2月佐审官发表的意见不同,欧盟法院的裁决没有对进行原创性评估时要考虑的因素提供太多分析或指导意见,也没有对第2个问题中列出的因素的重要性进行排名。相反,欧盟法院确认,比利时法院有必要“考虑本案的所有相关方面”,并且在揭示Brompton选择自行车形状时所考虑的因素2个因素,即所选形状在实现预期结果的有效性以及先前权利的存在。

此外,欧盟法院还指出,其他可能的形状可能有助于确定设计拥有创造性选择的机会,但不应起决定性作用。Brompton的论点之一是就其自行车的3个模式可以通过其他形状实现,并且市场上也有其他折叠自行车,因此他们希望比利时法院更多考虑此因素。

最后,整个欧盟的版权从业者都将对欧盟法院的意见表示欢迎,因为欧盟法院没有遵循佐审官的意见,并且确认在评估原创性时作者的意图和涉嫌侵权者的意图均不具有相关性。

对英国的潜在影响

Brompton案的裁决证实,版权可以以功能性形状存在,但这种权利在英国的可执行性尚不清楚,并且,还可能会造成设计权和版权交叉问题。

一般来说,在英国功能性形状会受到未注册外观设计权而不是版权的保护。实际上,《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CDPA)第51条的目的就是防止强制实施存在于商品或模型设计文件中的版权,除非涉及的主题是艺术作品。由于很少有人会认为Brompton自行车是艺术品,所以,即使Brompton自行车形状获得版权,根据CDPA限制除艺术作品以外的任何设计的版权的可执行性,其版权在英国也难得到保护。因此,如果商品外观设计具有功能性,则版权不可强制执行,并且如果符合条件,索赔人将需要依赖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权。

Cofemel案裁决规定,申请获得保护的主观要求(例如需要具有美学外观的艺术作品)不符合欧盟版权法,这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尽管赫肯(Hacon)法官在最近的Edinburgh Woollen Mill裁决([2020]EWHC148(IPEC))中设法避免了谈及此类问题,但目前英国的CDPA第4条关于合格版权作品的“封闭清单”可以说与欧盟法律不符。如果英国法院遵循Cofemel的裁决,对艺术作品进行非限制性的解释,并且规避了第4条以及对美学外观或工艺的要求,则第51条可能会产生连锁反应。它可能不再构成某些非美学的3D设计版权保护的障碍,因为在证明作品是艺术作品时不存在主观障碍。

从Cofemel和Brompton案的角度,可执行版权的作品范围会更广泛。这也使在英国行使未注册外观设计权的必要性减弱,而该权利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保护的:即一件物品的设计本身不具有艺术性,并且被认定为无法执行版权时。如果设计者可以将版权用于其部分功能性设计,则仅当设计具有纯功能性时,才会依赖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权。

然而,英国法院如何适用Brompton和Cofemel案的裁决——尤其是在英国脱欧的情况下——还有待观察。如果仅仅为了防止对CDPA进行重大修改,那么艺术外观以及外观设计和版权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能是英国法院与欧盟法律存在分歧的首个领域。在上述案件裁决发布之前,英国法院目前的立场是,版权所有人可在更广阔的领域来实施他们的版权作品,而这一领域尚未得到司法上的确定。(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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