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一项裁决,即纽约市房地产开发商杰里·沃尔科夫(Jerry Wolkoff)粉刷破坏涂鸦艺术作品的行为应判罚675万美元的法定赔偿金。该决定明确了对极少援引《视觉艺术家权利法》(VARA)的案件的分析标准。该法是《1976年版权法》的修正案,赋予艺术家“精神权利”以管理其作品的归属、使用、修改和销毁方式。
被告(上诉人)沃尔科夫于2002年委托原告(被上诉人)乔纳森·科恩(Jonathan Cohen)负责组织在其长岛市的整座破旧仓库大楼上绘制涂鸦艺术作品。该建筑由此“变成一个知名的全球性喷漆艺术中心,吸引了成千上万的游客、众多名人和广泛的媒体”,后来被称为5Pointz。在5Pointz被破坏之前,大约展出了10650件涂鸦艺术作品。
为了能够于2013年在该地点开发豪华公寓,沃尔科夫请求市政府批准拆除5Pointz。科恩和其他艺术家得知此事后,向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他们认为5Pointz已经成为一个文化地标。地区法院批准了一项临时限制令,但在该命令到期时拒绝颁发初步禁令。在地区法院发布书面意见之前,沃尔科夫迅速地即雇人对5Pointz进行了粉刷。
此后,科恩和其他艺术家原告根据VARA的规定,就破坏已获得“公认的声誉”的艺术作品的行为要求赔偿损失。地区法院作出对艺术家有利的裁决,即认定5Pointz展出的45幅作品已获得“公认的声誉”,沃尔科夫“仅仅出于愤怒以及对试图通过诉讼阻止其破坏艺术的原告的报复”,故意将这些作品销毁。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大量证据”的支持下确认了5Pointz作品获得了“公认的声誉”。法院还同意,地区法院有权通过该证据得出结论,认为沃尔科夫故意破坏了该地标。上诉法院在分析极少援引VARA保护条款的案件涉及的艺术作品声誉、破坏作品的故意性和造成的损害问题时增加了3个重要要素。
首先,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建立了一个框架,用于分析作品是否已经发展到获得“公认的地位”。上诉法院以纽约南区和第七区巡回上诉法院的案例为例,如果一部作品是“被相关群体认可的高质量、有声誉或有水准”的作品,则该作品获得“公认的地位”。法院补充称,质量应该是评估“公认的地位”的主要因素。回顾大法官霍姆斯(Holmes)在1903年在Bleistein诉Donaldson Lithographinc Co.中反对法院就艺术价值作出判决的情况,上诉法院澄清称,法院对艺术品质的裁决应基于“艺术史学家、艺术评论家、博物馆馆长、美术馆馆长、著名艺术家和其他专家的意见”。科恩和其他艺术家原告提供了很多此类证据,包括科恩本人提交的地区法院所依靠的证词,以及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批准的证词。
其次,该决定明确了另外一点——VARA甚至可以保护临时艺术作品。在5Pointz上展出的某些涂鸦艺术作品在被破坏之前已经成为该地标的永久性的装饰。但是,其他作品则被不断覆盖重画,作为不断发展的艺术“轮换墙”的一部分。沃尔科夫认为,涂鸦艺术家不能援引VARA对已被覆盖掉的涂鸦作品进行保护,但地区法院不认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也确认了地区法院的意见。上诉法院指出:“在VARA中,没有任何条款能够将临时艺术品排除在‘公认的地位’之外”,并且提到最近像班克西(Banksy)这样的街头艺术家备受赞誉,其消失的作品已成为“当代艺术的主要类别之一”。此外,上诉法院根据其对案件的判断,认为“至少展示了几分钟”的作品不代表转瞬即逝。
最后,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675万美元的法定赔偿金(根据VARA规定的最高限额),这表明了对“精神权利”的极大认可——尽管美国版权法理一直不愿采纳这一点——以及VARA在执行这些权利方面的重要地位。上诉法院驳回了沃尔科夫对该赔偿的异议,并特别指出,最高限额赔偿可以阻止沃尔科夫和其他建筑物所有者违反VARA的通知规定破坏艺术作品。
然而,该裁决不一定能够起到绝对的威慑作用。法定损害赔偿仅在故意违反VARA的情况下可用。“故意”行为是在明知其违法或不计后果地无视违法可能性而实施的行为。在本案中,沃尔科夫本可以发出书面通知。VARA的法定通知规定要求建筑物所有者提供90天的书面通知,告知其拆除艺术作品的计划。沃尔科夫在证言中称,尽管当时知道艺术家提出了VARA主张,但他仍然选择粉刷建筑物“而不是等待3个月”,并且“今天也将做出相同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沃尔科夫故意拒绝遵守VARA的通知规定的证据是十分有说服力的。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支持地区法院的裁决,认为沃尔克霍夫选择彻底粉刷这座建筑物是“令人不安”的行为。上诉法院强调,沃尔科夫本可以给艺术家机会拍摄或保存他们的艺术作品。然而,相反地是,沃尔科夫选择在地区法院口头裁决拒绝颁发初步禁令后,并在法院书面意见发布之前立即粉刷建筑物。但是,上诉法院并没有讨论界定故意性的必要因素。关于构成“故意”的要素的进一步指导原则或将是VARA判例法中值得期待的下一步措施。(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