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疫情严重破坏了许多欧盟国家的正常社会组织活动。在此背景下,以促进数字公共领域发展为使命的组织Communia发布了一份政策文件,建议在突发情况下把基本权利作为对版权的限制。
COVID-19疫情
在政府实施封锁期间,通常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教育、研究和其他公共利益活动已转向家庭。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应发挥基本权利对版权制度的限制作用。
第一个结论
根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1(1)、13和14(1)条的要求,欧盟成员国应将一些基本权利转化为国内法。因此,他们必须强制实施《信息社会指令》第5(3)(a)条和《数据库指令》第6(2)(b)和9(b)条规定的教育与研究例外和限制,以及欧盟《出租与出借权指令》第6(1)条规定的公共出借例外。
第二个结论
在社会正常组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特殊情况下(例如COVID-19疫情造成的封锁),已经严格按照欧盟的例外制定了教育、研究和公共出借例外的欧盟成员国应实施这些例外,这是保护远程研究、教育和其他公共利益活动的唯一机制。
第三个结论
对于尚未严格按照欧盟例外制定教育、研究和公共出借例外的欧盟成员国,研究等活动只能在缺乏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直接应用保护信息自由、科学与教育自由等基本权利的国家标准来实现。
如果某欧盟成员国缺乏立法行动或立法行动不充足,导致版权法没有应对突发情况的灵活性措施,该成员国的法律将被视为没有适当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转化为国内法。因此,将基本权利作为对作者和权利人专有权的外部限制是唯一确保有效实施欧盟法的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成员国的法院没有扩展上述欧盟例外的适用范围,直接诉诸宪法或其他保护基本权利的规则不会与欧盟法院的案例法相冲突。
第四个结论
一方面是信息自由、科学与教育自由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是作者和权利人的专有权,平衡二者后会发现,成员国应允许开展远程教育、研究和其他公共利益活动,至少在这些机构的实际场所因疫情被迫关闭期间应如此,例如:
-允许教师在只有本校学生可以进入的流媒体或录制的在线课堂上提供作品和其他材料;
-允许图书馆在直播故事时让图书馆员和其他协助者大声将整本书籍读给孩子们听,并向他们展示插图;
-允许图书馆、档案馆和其他文化遗产机构基于一个读者一个副本的模式向出于研究或私人学习目的个人提供其收藏的作品和其他材料;
-允许图书馆、档案馆和其他文化遗产机构基于一个读者一个副本的模式在线出借从合法来源获得的作品的数字版本。
建议
如果紧急情况从根本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组织活动,为了确保欧盟的教育人员、研究人员、图书管理员和档案管理员能合法远程开展活动,Communia建议欧盟委员会发布指南,以阐明Communia的结论与欧盟法院的案例法一致。(编译自infojustice.org)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