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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COVID-19响应”的决议草案不够清晰

第73届世界卫生大会(WHA)视频会议即将举行。关注卫生问题的民间社会组织指出,欧盟为WHA准备的关于“COVID-19响应”的决议草案不够清晰,具体体现在解决医疗产品短缺问题的方案上。

草案对正在开发中的新产品的获取问题也未作清晰说明。

世界卫生组织(WHO)成员方纷纷对2020年4月15日的欧盟决议草案提交了评论或文本建议,将6页的草案扩充至19页。

旨在缩减草案文本长度的谈判从4月27日开始举行。通过4天非正式谈判,欧盟同意在5月4日制作一个较短的版本以供进一步谈判。

原始草案包含21个序言条款和5个执行条款,每个执行条款又包含几个分条款。

第一个执行条款赞扬了卫生工作者和所有其他一线人员(包括参与COVID-19响应的WHO工作人员)的奉献精神。

第二个执行条款认识到人类对COVID-19的免疫是全球性的健康事业,并认识到高质量、安全和有效的疫苗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

第三个执行条款包含12个关于成员承诺的分条款。

第四个执行条款包含4个分条款,呼吁非成员方提供支持。

第五个执行条款包含19个分条款,规定了WHO秘书处的义务。

医疗产品短缺

许多国家面临着药品等医疗商品以及诊断工具和个人防护设备等医疗设备的短缺问题。

这是供应链中断和全球需求增加造成的。

各国都在援用国内法。例如,美国动用《国防生产法》指示美国公司优先向美国供货。

全球需求增加导致原材料和成品价格飙升,对发展中国家获取这些产品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20年4月20日举行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开展国际合作的决议,旨在确保全球获取可应对COVID-19的药品、疫苗和医疗设备。

然而,欧盟的决议草案没有任何具体的履行联合国决议规定的使命的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

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危机不同,专利不是影响COVID-19响应的唯一知识产权障碍。

据报道,一系列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还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业秘密)可能会阻碍现有和未来医疗产品的获取。

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的灵活性措施是克服这些障碍的重要策略。

尽管第3.8条间接敦促成员方在现有国际条约允许的范围内清除相关障碍,促进应对COVID-19的高质量设备、医疗设施和其他技术、药品和疫苗的获取,但欧盟决议草案并没有提到任何具体的知识产权阻碍,也没有提到TRIPS灵活性措施的使用。

尽管“在国际条约允许的范围内”这个表述隐含了TRIPS灵活性措施,但明确规定通过TRIPS灵活性措施清除获取障碍会更好些。

这样会给WHO成员传递出非常清晰明确的消息,而不会产生含糊不清和模棱两可的印象。

鉴于联合国和WHO的许多现有决议要求成员方使用TRIPS灵活性措施解决医药产品的获取问题,欧盟的草案显得微不足道。

例如,WHA关于肝炎的决议敦促成员方必要时考虑国内立法机制,以使用TRIPS灵活性措施促进特定医药产品的获取。

同样,关于卫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规定:“根据《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支持研发主要影响发展中国家的传染和非传染性疾病的疫苗和药品,提供可负担得起的基本药品与疫苗。《多哈宣言》确认发展中国家有权使用TRIPS灵活性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尤其是让所有人获取药品。”

值得注意的是,在推广知识产权驱动创新的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也承认知识产权是一个障碍,并认可对TRIPS灵活性进行合理使用:“如果创新能带来有效的成果,如果国家无法以适当和负担得起的条件获得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就可能构成获取障碍。在知识产权成为障碍的情况下,国家和国际层面都有促进获取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的应用应具有针对性且有时间限制。”

与WIPO的推理一样,美国对第5.17条的措辞是,公平获取医疗产品应基于“确保有适当的措施激励创新”。

尽管知识产权与创新之间没有基于证据的直接联系,但美国和WIPO正在朝同一方向推动知识产权议程。

决议草案另一个缺失的环节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名古屋议定书》关于遗传材料的获取与惠益分享义务,特别是病毒的分享。所有国家(除美国外)都是该公约的成员方。

欧盟应带头确保因共享病毒样本和数字序列信息而产生的医疗产品的公平公正惠益共享。

为了实现惠益共享,WHO可要求企业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以负担得起的价格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医疗产品,特别是诊断用具、治疗方案和疫苗。(编译自twn.my)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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