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教育是一种新兴行业,实际运行中有不少“雷区”需要识别,避免诉讼风险。
1、明确权利归属,提高保护意识
包括教师、学校或教育机构、在线教育平台等主体在内的市场主体之间,应通过事先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仅应当包括互联网教育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教育成果的权利归属,亦应包含上述成果侵害他人权利时的责任承担与分配,特别是对于涉及著作权归属、免除或限制教育机构、互联网教育平台责任的条款,应当以直接、明显的方式予以重点提示,提高在线教育平台格式合同的规范化,强调权责分配前置化、透明化,加强对教师或用户的著作权保护以及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教育机构或在线教育平台应注重研发适合在线教育成果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对在线教育成果从产生到使用进行全流程的监控和保护,通过科技手段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教育机构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教育产品的同时,应注重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在个案中积极探索涉教育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路径,为推动互联网教育行业长远发展提供动力。
2、合法使用作品,预防侵权风险
教师应牢固树立尊重、保护他人著作权的思想意识,制作在线教育课程讲义、PPT等相关资料时,若须使用他人作品应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将面临侵权风险。
面对在线教育中“碎片化”使用他人作品的实践样态,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通过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合法使用纳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相关作品。如果教育机构使用了非会员的作品而被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会将教育机构已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的情节纳入确定赔额的考虑因素中。
对于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在线教育平台,因平台中存在侵权内容而被起诉时,由于其自身并未参与教育成果的设计与制作,并非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故该类平台应遵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第36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避风港”“通知+删除”等规则,依法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和平台用户的相关利益,从而避免在主观过错范围内构成共同侵权的风险。
3、注重依法举证,提升诉讼能力
对于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互联网教育成果,各类制作主体要注重对创作环节、使用环节以及侵权行为等相关电子证据进行及时固定和保存,并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全面地提交相关证据,在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进一步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时,积极配合法院进行充分举证。
对于主张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教育成果,应对相关成果的创作过程及独创性进行充分说明和举证;对于教育成果的权利归属,相关主体应提交证明原始权利人创作、发表、署名情况、授权合同等与权利归属相关的初步证据,真实、完整地展现权利产生与流转过程;对于侵权行为,应通过公证处、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全机构及时、全面地固定相关证据,并在法院要求对网页、后台数据等电子证据进行勘验时,积极提供勘验途径以核实证据。
对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应结合互联网教育行业的盈利模式、交易类型、行业惯例等情况,充分说明经济损失赔偿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具体数额,并对此提交相应证据;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商标权和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还应注重对侵权“恶意”和“情节严重”进行相关举证,为法院判定高额赔偿提供充分依据。
4、自律有序竞争,规范行业发展
虚假宣传师资力量、竞争机构间“挖角”教师、“傍名牌”、乱收费、退费难等市场乱象屡见不鲜,这类行为严重影响了互联网教育行业的良性发展。
近年来,教育部联合其他主管部门相继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有力加强了对互联网教育行业的监管力度。
互联网教育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上述管理制度中的具体要求,致力于教学质量把控、产品与服务标准化、师资培训等方面,提升品牌竞争力和用户满意度;在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过程中,不得通过过度营销、虚假宣传等方式夸大培训效果,更应杜绝仿冒他人商标或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造成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混淆和误认,不正当的获取交易机会;要严格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服务内容、办理收费和退费事宜,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通过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有序经营,推动互联网教育领域营商环境的优化,进一步激发互联网教育行业的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