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至4月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2019年受理的2529件知识产权案件中,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件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专利及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等,通过法官说法的方式引导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提示隐藏在我们身边的知识产权风险。
典型案件一:企业微信公众号文章未经作者许可使用摄影作品
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任某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其创作了摄影作品《重庆之夜》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重庆某电脑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了一篇介绍重庆的文章,该文章使用了任某的前述摄影作品且未署名。任某以电脑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电脑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电脑公司以合理使用为由请求驳回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三是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必须注明引用作品的来源。本案中,涉案图片系重庆某电脑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配图,图片内容与文章的标题、内容之间缺乏必然关联性,并非必须使用,不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的情形,且文章中亦未标注被诉侵权图片的作者及作品名称,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遂判决某电脑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任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
裁判要旨:
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点评:
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具体情形,超出该法定情形外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企业使用微信公众号属于经营行为,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因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案件二:“土炮李记串串香”少了“土炮”两个字
餐馆经营者构成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
重庆某餐饮公司专门设计了“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用于其经营的餐馆。该招牌的文字字体、排列、布局、颜色等都有别于一般的招牌设计,其文字部分包括店名及电话号码,还包括“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逗是重庆贼巴适串串”的广告语。江北区某餐馆使用了“李记串串香”的招牌,与重庆某餐饮公司的“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相比,该招牌仅删除了左侧“土炮”的文字及拼音,将店名及电话号码进行了替换,将“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逗是重庆贼巴适串串”中的“逗”改为“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的整体布局、字体选择、颜色搭配、文字排列等方面具有一定独创性和艺术性,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江北区某餐馆使用的招牌与“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在整体布局、字体选择、颜色搭配、文字排列上基本一致,侵犯了重庆某餐饮公司的著作权。故判决江北区某餐馆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江北区某餐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经重庆一中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江北区某餐馆不再使用涉案招牌并赔偿重庆某餐饮公司1.5万元。
裁判要旨:
具有独创性的餐馆招牌设计构成美术作品,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招牌设计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官点评:
招牌可以起装饰作用,但主要用于区别服务的来源。招牌设计是一种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的招牌设计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因而受著作权法保护。餐馆经营者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招牌设计构成著作权侵权。
典型案例三:企业将技术申请专利后发现有人销售类似产品
起诉后获赔100万元
基本案情:
某热工技术公司是一种“蓄热燃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其在重庆市合川区、铜梁区发现某能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熔铝炉安置的“蓄热燃烧系统”与其享有专利权的“蓄热燃烧装置”技术特征相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能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熔铝炉上安置侵犯其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蓄热燃烧装置”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7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的涉案设备,其相应技术特征落入与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某热工技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官点评:
知识产权是联系创新和市场的纽带,其中专利制度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保护专利就是保护创新,本案通过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提高专利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激励市场主体发明创造和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应注重及时申请相关专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韩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