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4月28日生效。
《北京条约》于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缔结,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项旨在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版权条约。根据条约生效条款,其将在30个成员国批准、加入3个月后生效。今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亚成为该条约关键的第30名成员,这一备受瞩目的国际版权条约得以在4月28日,即4月28日生效。
《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将全面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水平,从而充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进一步激发其创造热情,丰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视听产业健康发展,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先生高度赞扬《北京条约》,称其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作为条约缔结地,中国政府在推动《北京条约》缔结和生效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201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政府积极协调、推动《北京条约》顺利缔结,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参会的156个成员国、6个政府间组织、45个非政府组织的高度赞赏,认为会议体现出的“理解、支持、包容、合作”的“北京精神”将持续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发展。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北京条约》,中国成为条约的第五个成员国。多年来,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密切合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推广条约的重要意义,就国际层面加大表演者权利保护,促进电影、音乐等文化产业发展达成更多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批准、加入了《北京条约》。
《北京条约》的生效,是惠及全球表演者的新起点,将进一步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国家版权局将继续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积极推动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北京条约》,也将以《北京条约》的生效为契机,不断完善版权保护体系,推动包括视听表演在内的版权产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