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成果数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进程已然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除了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体系以外,还要不断强化相关法治配套措施,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知识产权主体的劳动成果得到保护、尊重和使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成果转化【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为了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力度,通过法律制度惩治侵权行为,净化了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也使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成果转化率有了明显提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每年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仍然很高,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目标仍然任重而道远。
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局面,呼唤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
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提高,需要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方面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7月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为174.0万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5件,提前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12件目标。同时,2019年上半年,国外在华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7.8万件,国外在华商标申请量为12.7万件。不断增加的知识产权成果数量,在印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环境持续优化事实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治化建设任务的艰巨。为更好地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需要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司法、执法建设,为保护知识产权主体合法权益提供全面的支持。
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效率的提升,要求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调整完善。虽然我国每年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数量庞大,但这些成果中真正顺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却明显偏低。而造成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效率偏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与知识产权相配套的制度依然存在盲区,包括知识产权代理、评估、交易等在内的全链条缺乏完善的法律指导,造成一些优质的知识产权成果难以在短时间内顺利转化。因此,有必要结合知识产权的全链条尤其是打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需要,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调整完善,以减少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阻力,使更多的优质资源能够集中到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领域,从而真正发挥知识产权功能。
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面临的瓶颈,制约了知识产权功能的发挥
知识产权立法还有完善的空间。目前我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专利代理条例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但随着知识产权全链条的细化以及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增多,现有的规定就存在一定滞后性,难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要。今天,一些主体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非法手段窃取互联网上文学、音乐、游戏、影视、学术等成果的案件层出不穷。以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例,网络小说“过度借鉴”与抄袭的认定、公众号洗稿的判别、网络图片侵权维权之辩等都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缺陷。我国司法建设经历了曲折的历史,而改革开放初期,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迅速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由于当时司法体系尚未完善,因而不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鉴于这种情况,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我国不得不提供另一条行政救济道路,最终形成了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双轨制”保护模式。实践中,行政救济模式天然在专业性、程序性和公正性等方面都弱于司法保护模式,但是,在知识产权确权纠纷和侵权纠纷等私权纠纷中行政权力反而有扩大的趋势,这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正性和高效性。此外,行政救济模式也滋生出其他弊端,如机构庞杂、权责不清、管理与执法不分、不当干预市场等。因此,改革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势在必行。
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备。一方面,应当简化程序、降低维权费用、健全诉讼保全措施、鼓励知识产权集体诉讼。比如在《锦绣未央》抄袭案中,由于对抄袭的界定需要进行大量比对等繁杂的工作,且被侵权人无法负担高额诉讼费,因此很多被侵权作者只能放弃诉讼。另一方面,还要通过相应的宣传教育措施发挥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进而营造出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良好法治氛围。总体来看,我国每年处理的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能够对犯罪行为主体产生相应的行为惩戒和心理震慑作用,但依然存在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不利于达到防止侵权的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还有待提高。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决定知识产权主体合法权益是否得以真正保护的关键。虽然近年来我国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但从整体上来看,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还大有提高的空间:一是对于网络等隐蔽性较强的侵权案件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造成权利人损失;二是过于依赖突击性的查处活动,一时宽一时紧,无法形成常态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压形态;三是过多依赖于行政机构的主动作为,权利人会产生维权惰性,降低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权利的积极性,不利于增强权利人的维权意识。
围绕知识产权全链条,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建设
只有围绕知识产权全链条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建设,明确知识产权领域的权责分配和相关规则,才能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劳动成果被尊重和利用。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一系列难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以解决。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要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进程,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了解权利人诉求,切实做好“开门修法”,尤其是保证新兴产业或新科技领域中的新问题能够有法可依。同时,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内容。针对存在的知识产权责任制度不完善、各执法部门分头管理不相协调、职务发明人利益无法保证、管辖混乱等问题,要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使其与知识产权的全链条运行相匹配。
加快“双轨制”保护模式改革。未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不断强化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提高司法的权威性。此外,还应当重新定位行政救济模式实施主体的地位,通过整合、精简,提高效率并转换职能和定位,最终将原来的行政管理、处置和裁决性质的机构转变为独立的知识产权服务组织,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权利人。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法治配套措施的落实。要探索构建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配套体系,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相关部门除了到基层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层群众解答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疑问以外,还要借助年度侵权典型案件的曝光提醒公民警惕和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成本,各地区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过程中,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探索尝试市场禁入、黑名单制度,对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提升法律的震慑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既要在数量上保证有足够的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服务机构的发展,又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提高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打造更有利于知识产权自由发展的法治化环境。此外,对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还要创新技术手段、加大维权宣传力度,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精准度。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注:本文系四川大学专职博士后研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skbsh2019-02)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法治观和发展观》,《知识产权》,2019年第6期。
责编/张忠华美编/王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