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办法》中的两个规定引发媒体广泛关注:一是《办法》允许匿名举报,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二是《办法》规定,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诉不予受理。
允许匿名举报,特别是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堡垒都是从内部攻破的,真正了解商家经营情况的都是经营者的内部人员,鼓励这些人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无疑是在经营者内部设了监督员,让经营者不敢,也不能违法。在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举报违法行为的同时,《办法》还特别强化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而另一个问题则涉及到了人们普遍关心的“打假”。依照新规,以“打假”等名义实施的恶意投诉举报索赔将得不到支持。
“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一直都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各方认识不尽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一样,有的支持了“知假买假”者的索赔;有的则不然,甚至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欺诈。
客观地说,“知假买假”是一种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行为,虽然不能一概斥之为违法,但不得不承认:明知商品是假货却大量购买,之后再以索赔为目的要挟商家,的确有主观上的恶意,而且还有钻法律空子之嫌。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法治不健全,市场上以次充好现象高发、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这一时期“知假买假”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市场监管的不足,也赢得了消费者的支持。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市场监管力度和水平不断提升,在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的情况下,“知假买假”行为的正当性就显得有些不足了,特别是当“职业打假”逐渐演变成一种黑灰产业,开始采用违法手段的时候,这种行为不但难以得到消费者的理解,而且还可能触碰法律高压线。
《办法》中关于“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诉不予受理”的规定,显然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一次警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维护,法律不是牟利的工具,莫把“打假”当成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