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不同于发明专利的初审,不仅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也包括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外观设计分类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从申请到授权必不可少的环节,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受理后,要经过分类,得到适当的分类号后,经初步审查未发现实质性或形式缺陷,才能进入授权与公告程序。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当产品的性能、质量相同或者相当时,其外观设计的优劣往往成为影响消费者选择的决定性因素。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产品外观的改进,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美化生活或工作的环境氛围。当前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提高外观设计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对产品外观设计提供有效保护的意义愈加突出。
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主要是对申请的必要文件——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以及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进行审查,涉及到委托代理或优先权的申请,也会对相应的文件进行审查。首先,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授权条件,即不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其次,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对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最后,申请人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明显的实质性缺陷主要指:(1)不符合专利法对于授权客体的要求,如一些不能被授权的客体,或不符合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一般性要求(专利法第2条第4款);(2)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及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5条);(3)属于专利法列举的平面印刷品(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4)与现有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如知名产品的仿制品等,或者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其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授权(专利法第23条1款);(5)多项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成套产品或相似设计的规定(专利法第31条第2款);(6)视图数量明显不足,不能清楚表达请求保护的产品的主要设计特征(专利法第27条第2款);(7)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法第33条)。
一件申请如果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缺陷及所依据的法条,经申请人修改或意见陈述,不能克服通知书指出的实质性缺陷的,该申请将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的3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复审请求。
不存在上述明显实质性缺陷的申请,还要满足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对申请文件(请求书、图片或照片和简要说明)的形式要求。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详见《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对申请文件的一般性要求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
对于存在形式缺陷的申请,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缺陷并提出修改意见,经申请人提交补正文件修改并克服缺陷后,申请人会收到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同一形式缺陷,经多次补正(两次或两次以上)仍不能克服缺陷的,在提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该申请也有可能被驳回。对于这类被驳回的申请,如果申请人能在复审程序中克服缺陷,该申请的驳回决定将被撤销,并返回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申请人办理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手续,如专利代理委托手续、著录项目变更(如申请人、联系人的变更或其地址的变更等)应当满足对上述手续文件的对应要求。如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章的代理委托书,变更申请人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外,还应该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对办理相关手续文件的要求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
规范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在申请前应提前了解专利局对于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和形式要求,按照规范提交申请文件,以提高授权几率,节省审批时间。
1.遵循答复期限
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授权后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等都会指定申请人答复或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申请人应该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或办理相关手续。如果逾期未进行答复或办理相关手续,该申请会因逾期被视为撤回。虽然申请人可以在恢复期内提交恢复请求,但是既耽误时间又浪费金钱。
2.避免重复授权
有的申请人设计出一款新的产品,为加强保护,会对该产品的局部做一些变化后分别提交申请,这样就有可能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从而违反专利法第9条关于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对于此类产品,建议申请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以相似设计的形式在同一件专利申请中提交。如果申请人对这些设计是否构成相似没有把握,可以先按相似设计提交专利申请,让审查员去判断其是否构成相似。如果审查员认为其不构成相似,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分案,分案的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
3.产品局部改进
对于一些在商业上比较成功的产品,申请人往往会进行局部改进,延续产品的生命周期。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改进设计,如果改进的部分不够显著,申请人针对在后设计提交专利申请时可能会因为在先设计的存在而不符合授权条件。如图中的水杯,申请人将图1和图2中的杯子作为相似设计提交专利申请,图3中的杯子在前两个杯子之后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由于图3中的杯子形状与图1中的杯子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杯身是否透明,因此两者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应优先授予在先申请的专利权。笔者认为,即使这两个申请在初步审查阶段均得到授权,图3的杯子所属的专利权也不稳定,在后续程序中也可能因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而被宣告专利权无效。(何龙桥靳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