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计划为其家庭安全系统Blink注册“Blink”和“Amazon Blink”商标。在线聊天网站和移动应用平台Blink Chat的所有者对亚马逊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2019年10月7日,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就该起商标纠纷作出了部分驳回决定。
该聊天服务平台的所有者表示,亚马逊申请的商标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并且侵犯了“Blink Chat”名称,“Blink Chat”已在第9类和第38类中注册,涉及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信息传递软件和通讯服务。
亚马逊申请将其两个标志注册在第9、35和38类下,涉及包括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和零售商店服务在内的服务。但是,UKIPO允许亚马逊继续对“Amazon Blink”进行注册,但却驳回了“Blink”在第9类和第38类中的注册。
“BlinkChat”涉及的服务涵盖了“信息传递软件”,而亚马逊申请的商标涵盖“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UKIPO表示,这“很可能包括消息传递软件,因此应被视为与‘Blink’所涵盖的服务相同”。
此外,UKIPO认为“Blink Chat”和“Blink”在视觉和听觉上具有一个相同的词“Blink”,这显然是在先商标“Blink Chat”的独特元素。
不过,UKIPO认定“Amazon Blink”标志与“Blink Chat”标志的相似程度非常小。
UKIPO认为:“很显然,两个标志使用了‘Blink’一词,但该词出现在两个标志中的不同位置。而且,每个标志中都有一个不同的词。异议方的商标的主要和显著特征显然是‘Blink’一词,而申请人的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同时包括‘Amazon’和‘Blink’两个词”。
有鉴于此,UKIPO得出结论,消费者不可能直接或间接地认为“Amazon Blink”和“Blink Chat”之间存在关联。
但是,由于商标和所涵盖商品的相似性,消费者可能会认为“Blink”和“Blink Chat”之间存在联系。
由此,UKIPO表示,亚马逊不能在第9类和第38类(例如处理信息的计算机软件和通讯服务)中为其商品注册“Blink”商标。
但UKIPO称,由于Blink Chat的商标不涵盖零售商店服务,因此亚马逊的“Blink”标志可继续在第35类中注册。(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