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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举办

9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主办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顺利举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教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以及来自图片分发行业和新媒体公司相关代表共同参与研讨。

此次会议聚焦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的法律问题。在互联网背景下,图片资源越来越丰富,图片使用的广度和频次也在加快,媒体、广告公司,包括个人以及相关企业,对于图片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与此同时,新媒体、企业单位和互联网平台的图片市场潜力也不可小觑,图片的商业变现能力越来越强。但是图库行业作为新生事物,在快速发展的背后,涌动着较多法律的风险,这些法律问题的探讨和解决,对于整个图库行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本次研讨会系统地梳理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相关法律问题,为立法、司法和行业发展提供了较为明晰的解决思路。

研讨会上,与会嘉宾从摄影、新闻传播、著作权、肖像权等专业角度进行深入探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盛希贵从图片拍摄者和传播者的角度进行论述,认为肖像权授权主要包括拍摄时和二次售卖时,拍摄时要根据图片拍摄的具体情形来判断是否侵权,包括拍摄者的出发点、被拍摄者与拍摄者的约定,提供版权交易的图片分发平台的法律责任应该酌情考虑;从传播立场考虑,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剖析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对肖像权侵权的五种例外规定,总结了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相互侵犯权利的几种具体情形,认为基于利益平衡考虑,公众人物对自己的肖像权存在一定的容忍义务,但除非基于正当理由或合同约定,他人对其照片的使用要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同意。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姚欢庆也认为,在我国著作权和肖像权之间不存在优先顺序,而是相互制约的关系;明星等公众人物的照片最初基于新闻报道目的进行拍摄和使用,大多数情况下经过了明星同意,但当上传至图库分发平台被再次利用时,是否默认已经满足了同意要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考虑到整个图库产业的发展,基于新闻编辑或者出售的需要,如果平台明确声明仅取得图片著作权而没有获得肖像权人同意,那么平台低像素展示图片的行为可以免责。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金海军提出,肖像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财产属性。图片分发平台未取得肖像权人同意出售图片,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图片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考虑到交易成本以及对整个产业、社会的影响,如果终端用户以新闻报道为目的使用图片不构成侵权,那么图片分发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值得探讨。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曲三强则认为,当著作权和肖像权发生冲突时,人格权具有优先地位;新闻披露、公共利益和肖像权之间存在冲突,需要划定界限,而名人的界限和普通人的界限存在一定不同,但底线是不能伤害到名人的基本人权。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熊文聪指出,图片分发平台进行展示及许可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看被许可人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以及行业惯例。如果被许可人构成合理使用,则图片分发平台不侵犯肖像权;如果被许可人超出合理使用范围而分发平台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同样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当被许可人不属于合理使用,且分发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时,才需要事先获得授权。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图片分发平台在难以找到肖像权人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事先声明的方式来解决交易成本问题。

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茂成认为,著作权和肖像权可以独立行使,肖像权人没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不能阻却图库平台分发行为;图库分发平台和最终使用者的图片使用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应当予以区分。

东方IC法务总经理朱小荔、全体育传媒CEO刘体元也代表图库分发平台,结合图库产业的商业实践模式和未来发展,从编辑类和创意类图片的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疑虑和看法。

最后,与会专家学者、律师、业界代表进行了交流互动。(实习记者 纪昭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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