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1期)》。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1批次水果制品样品不合格。
信息显示,标称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刺梨果脯,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据了解,在食品生产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菌能力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水果制品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果脯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达到延长保质期的目的,在生产加工环节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迅速而完全地被人体组织所吸收,进入人体后即分散于血浆和许多的器官中,有抑制体内多种氧化酶的作用,长期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危害。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螯合剂,防止金属离子引起的变色、变质、变浊及维生素的氧化损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果脯类食品(地瓜果脯除外)不得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可对粘膜、上呼吸道、眼睛、皮肤产生刺激作用。长期大量食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超标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核查处置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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