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龙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海市某茶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养生茶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在扣的“飞天蜈蚣草养生茶”产品一箱、飞天蜈蚣草750克、袋内包装60张;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罚款1296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查,某茶叶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以来,以飞天蜈蚣草及野菊花为原辅料,生产销售“飞天蜈蚣草养生茶”,截至案发时,销售总成本价2100元,销售额12500元,盈利10400元。执法人员咨询漳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和漳州药检所,均答复无法检验飞天蜈蚣草;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也未发现飞天蜈蚣草,因此无法认定飞天蜈蚣草为药品。根据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飞天蜈蚣草不在相关名单中。
违法当事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生产的“飞天蜈蚣草养生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龙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郑爱国 蔡德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