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也有网红的烦恼。这不,现在就有不少公司专门针对网红抢注商标,并借此牟利。
据报道,包括敬汉卿、游戏博主“落星解说”等在内,不少拥有百万级粉丝的网红纷纷站出来表示,自己的账号曾被不同的公司注册了商标。想赎回使用权?这些公司的要求是,拿35万“转让费”来。
乍一看去,抢注网红名还真是一条“发财门路”。我国法律明文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排他权益,明确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有关公司看来,有了这些杀手锏,举着“商标维权”的旗号,不愁“出名发财”的网红不就范,否则他们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有关报道看,就有焦头烂额的网红告诉粉丝,“自己用了22年的名字不能用了”。
其实,网红也不必如此沮丧。恶意抢注的“生意经”,能不能唱下去,还得看合不合法。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于网红,自己的名字或者是昵称,已经使用了数十年,起码也是在有关公司之前使用,那些别有用心者就不能“后发制人”,肆意侵犯他人的在先使用权。况且,商业使用不属于自己的网红名字,也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这样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也不应作为商标。如果较真碰硬,这些公司的恶意抢注行为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但是,现状却令人遗憾,很少有人诉诸法庭。究其原因,首先是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从报道情况看,有的网红的抗争方式,是通告粉丝和其他博主来为自己发声,把事情闹大,迫使对方放弃“敲竹杠”。再就是维权力量不足,维权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财力成本,身为网红忙于事务,很难全身心地与不法商家作斗争。
从司法和执法看,也有不利于被恶意抢注者的迹象。之前,papi酱及其公司申请注册“papi酱”系列商标,但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原因是“papi酱”系列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PAPI”“papi”“papi资本”“PAPI酱”等构成近似。“皮皮鲁”2004年就被一家西餐厅注册为商标,郑渊洁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却未获得支持。
跳出个案的视角,从影视明星、企业和网站等,到各平台的网红博主,这些主体先后沦为恶意抢注的对象,司法、执法的法律保护乏力,这种现象很不正常,特别是对于一个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国家。
从公民个体来说,需要强化法治精神,善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从职能部门来说,既然法律规定“白纸黑字”,就得依法执法,肩负起管理监督的职责。
司法是法治的底线。也期待出现更多的维权案例,让侵权者付出昂贵的代价,有力震慑违法分子,为被侵权者撑腰。如此,愈演愈烈的恶意抢注才不会“乱花迷眼”。作者:刘婷婷(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