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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诚信原则规制恶意注册

透明、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诚实信用也是建立完善、有效的产权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第四次修正的商标法中,均体现了在商标领域通过对诚信条款的设置达到逐步遏制恶意行为的态势。

第一,法律规定中对诚信原则的设置。

由于商标领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现行商标法增加了有关诚信原则的规定,即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在第十九条规定中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第二,我国现行商标法基于诚信原则增加恶意规制条款。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了对因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抢注的条款,以此遏制通过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看似合法主体身份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避免合法在先使用人无法继续使用商标,甚至受到恶意商标申请人的胁迫购买商标的现象,即“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而且明确“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同时,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在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同时,将法定侵权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此举旨在通过提高赔偿额加大对商标权利人维权支持力度,从而震慑侵权人。在司法实践中不乏远超过此法定赔偿上限而高达千万元的判例,从法律规定到司法实践都践行着商标领域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恶意行径重拳打击的理念,力求“让侵权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

第三,第四次修正的商标法强化对恶意的规制。

第四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严把商标注册申请的第一环,从源头遏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旨在让商标回归使用本质。同时,将上述规定作为绝对理由加入异议、无效宣告程序的相应条款,任何人发现此类情形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达到多程序、不同主体的监控,使商标权利人在不足以相对理由制止抢注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深入挖掘抢注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如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可以此达到“曲线维权”的目的。

第四,实务中以诚信原则结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打击态势。

从2016年“万网GODADDY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诉讼案与“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诉讼案、2017年“闪银”商标争议诉讼案与“鑫曼联”商标异议复审诉讼案,到2018年“泰诺林”商标无效宣告诉讼案、2019年“Cialis使力士”商标无效宣告诉讼案与“康力优蓝”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商标评审部门及人民法院均根据诉争商标注册人名下大量、与正常经营所需不相符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注册情形,认定属于囤积商标、扰乱正常商标市场秩序的行为,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规制,体现了商标领域中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惩治力度。第四次修正的商标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上述行为的规制将会有更具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汤学丽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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