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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给打“假”与打“打假人”定个谱

纳言

法院一天公布12份终审判决,全部改判“职业打假人”败诉。12件案子,事由均为“职业打假人”在超市买到低价过期或无生产日期食品后主张1000元赔偿(7月31日《中国消费者报》)。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大于天,销售过期、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该打吗?估计除了那些只管自己赚钱、不顾消费者利益的不良商家,没人会说不该。那么,谁来打?市场监管部门当然责无旁贷。但大到超市,中到门店,小到地摊,市场毕竟太大,监管人员再给力,也打不过来。

事实也证明,不管是严管重罚,还是曝光整改,只靠监管的力量,无法彻底打掉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秩序、危害消费安全的老鼠。对于食品安全,必须打一场人人参与的“人民战争”,让不安全食品不能生产,无法流通,不敢露头,才能确保公众“舌尖上的安全”,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

正因如此,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规定,消费者不仅是维权主体,也是打假主体,并把“惩罚性赔偿”作为激励机制。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不可否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不多,在受到损害后依法维权的更少。这不单单是消费观念、维权意识薄弱的问题,更多的是因为维权成本太高,举证责任太大。谁去超市买包方便面的时候,已经在准备着要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呢?

这种人还真有,就是一些心怀鬼胎的“职业打假人”,他们专门在各大超市转悠,什么产品过期买什么,然后进行诉讼索赔。对于一般公众来说,这种人的存在当然有益无害,他们把过期食品给“抢购”了,一般民众自然就买不到了,而且通过高额索赔让不良商家赔得肉痛,商家再卖类似产品自然也会收敛。

这也是上述12份终审判决在新闻跟帖区不被多数人所接受的原因。但反过来说,这样的“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显然不是为消费而购买,其主观动机区别于一般消费者。实践中,也发现一些“职业打假人”故意隐藏未过期食品于超市不易被发现的地方,盘算着时间,过期后再扒出来购买的情形。

另外,10倍的金额也满足不了这些人的谋利胃口,其中有的会通过以曝光要挟敲诈勒索商家,这已经超越了正当维权的界限,触碰了法律的底线。据媒体报道,有多起“职业打假人”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打击这样的“职业打假人”,也成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

老鼠要打,猫也要打,这确实是两难的法益衡量。这次12份判决判定“职业打假人”败诉,但在前不久,青岛某法院的同类判决则认为,“职业打假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次对于食药品领域“知假买假”问题作出了区别对待。

但举证责任如何履行仍然是消费维权的一大难题。12份终审判决驳回诉请的理由,都是“职业打假人”“难以证明本案小票对应的产品购买时就是无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但证明“你买的是他卖的”比证明“他爸是他爸”还难,如果小票不能证明,唯一的办法就是开着手机录像进超市了。所以,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落实最高法上述相关规定考虑,该给打“假”与打“打假人”定个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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