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曾经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径”,这让很多品牌不得不预防性地注册很多与本品牌相似的商标。但是这种此前大多只是受到舆论谴责的“捷径”,如今受到了法律的打击。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前者立即停产并赔偿损失。(据7月3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虽然该案件的判决,让五粮液耗费了6年时间,可谓来之不易,但付出总有回报。最高法此次再审判决,不仅让五粮液依法讨回了公道,给了很多想“傍名牌”的企业一个警告。同时也提醒,靠“傍名牌”走“捷径”,除了舆论谴责,更有法律打击,结果得不偿失。
名牌本身,就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这就让一些没有正当竞争意识的企业动了“搭便车”的脑筋,然而这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最高法审理认为,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判例由最高法作出,具有导向意义。既是一个最高级别的典型案例,又是一个全国法院审理“傍名牌”类案件的示范案例,对于制止恶意模仿、混淆行为,震慑众多侵权人,维护公平和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知名品牌,具有现实意义,对于淡化驰名商标的案件审理也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事实上,不只是五粮液,很多品牌都在不遗余力地打击“傍名牌”的商家。而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有的也影响到了企业发展步伐,甚至错失了行业发展红利期。
不难发现,国内涉及知识产权的官司,大多持续时间较长。对于维权一方来说,各种各样证据的查找以及固化,对很多企业而言是一个挑战。之前,一些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敏感的企业,将曾用字号以及与商标相近的文字、图形都注册成商标,就是为了避免出现别的企业“傍名牌”。这看似必要,其实是种无可奈何的选择。
令人欣慰的是,现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而此次最高法再审是依靠法律打击“傍名牌”乱象的生动实践。只有这样,由来已久的“傍名牌”乱象才有望得到遏制,品牌市场和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