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五粮液集团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判令滨河集团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并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
至此,历时6年的五粮液诉九粮液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最高法的这一判例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该案既是一个最高级别的典型案例,又是一个全国法院审理“傍名牌”类案例的示范案例,且对于淡化驰名商标的案件审理有很好参照和指导作用。可以预见,各地法院以此案为范本审理类似案例,做出公正裁决,可以更大程度地制止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模仿、混淆行为,震慑众多侵权人,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人和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的最终判决是对一审二审判决的否定,这一方面体现出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难度和复杂性。事实上,早在2013年3月,五粮液集团就开始打诉讼维权官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一审二审败诉后,五粮液集团于2016年11月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现在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时间已经过去了6年。其间的种种波折,都会转化成维权者的成本。
像该案一样,国内涉及知识产权的官司大多持续时间都很长,维权方寻找证据既费时又费力,不管最终输赢都会代价沉重,这似乎是一种常态现象。即使五粮液集团最终拿到900万元的赔偿,但这相对于其为该案付出的成本及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而言,还是太少了,根本不成比例。数据显示,在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中,有97.25%的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标准,平均赔偿数额仅为7.96万元。而在美国,同类型案件的赔偿额平均达到2940万元。知识产权侵权案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的现状,容易导致一种不利局面的出现:创新者在追求产品品质方面,需要花费大量财力、心力才能有所作为,但侵权者只需付出较低成本就可以抄袭使用,因此,在中国各类产品供给中模仿痕迹较重,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居高不下。
正是看到存在的问题,国家现在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2018年8月李克强总理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时指出,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人才的热情,这对国家发展乃至世界文明的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将采取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强制转让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加倍严厉处罚。
总理的这番话道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显然,知识产权保护一刻也不能放松,对各种侵权行为必须零容忍。这就要求在建立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社会导向的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只有彰显法律威严,才能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氛围,进而有效保护创新者的研发热情,为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胡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