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以来,在商标无效宣告纠纷等案件中,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对权利商标给予了驰名商标保护,但裁定中并未有“驰名商标”字样,引发社会关注。
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一直是商标权利人和业界关注的焦点。“裁定中未有‘驰名商标’字样,可能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驰名商标作宣传。”近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翔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较于欧美国家,从中国的营商环境来看,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强化驰名商标保护,纠正对驰名商标认定的错误认识,可以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环境,营造出良好市场氛围。”
厘清保护宗旨
谈及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汤学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正式设立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但对于驰名商标的一些具体问题,在立法层面没有全部厘清,如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认定程序以及驰名商标应当如何使用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各种经济因素、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的影响,“神化”和“异化”驰名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试图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达到不正当的商业目的,如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使用,将驰名商标作为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的资源,诱导社会公众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国家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和其他弊端。”汤学丽说。
“直到2013年商标法进行修改,从立法层面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宗旨。”汤学丽介绍,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明确了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二,遵循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第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并明确了处罚措施。
汤学丽说,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是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等相关条款,在她看来,2014年开始施行的现行商标法立法目的在于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系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给予扩大保护的立法本意,纠正将驰名商标认定等同于荣誉评比的错误认识倾向,“这使得‘神化’和‘异化’驰名商标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对于相关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未有“驰名商标”字样的现象,汤学丽表示:“驰名商标认定是在个案中为保护驰名商标权利的需要而进行的对商标驰名的事实认定,在裁定中不明确写明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最大化地减少当事人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利用‘驰名商标’字样追逐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
加大保护力度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是湖南一家白酒生产企业,其“酒鬼”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然而,某公司在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注册了“酒鬼”商标。马翔指出:“一件商标如果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他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及使用,可能会误导相关公众,损害该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马翔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伊利公司)阻止他人在卫生洁具上注册“伊利”商标为例介绍,“伊利”是大众熟知的乳制品品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某公司提交了“YiLi伊利”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一旦该商标被核准注册,这家企业将可以生产标有“YiLi伊利”标志的水管、水龙头、冲水马桶,甚至下水管道等卫生器械和设备类的商品,这引起了伊利公司的不满。在行政诉讼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把“YiLi伊利”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水龙头、马桶、下水道等商品上,虽然这些商品与乳业没有关联,但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不洁物,可能会贬损伊利公司的声誉。“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适合国情的制度,对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丑化,可以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马翔说。
在马翔看来,如果普通注册商标是“炮弹”,那驰名商标就是“导弹”,显著性和知名度高的驰名商标就是“核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应扩大到所有商品及服务类别上。“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能更好地保护知名企业的健康发展。”他表示,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需求比较强烈,“目前,仅我们律所就在帮助至少10家企业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标识,而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驰名商标认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以往有些企业把驰名商标认定当作目的,导致驰名商标被‘异化’,乱象丛生,社会对其充满了抵触情绪。”马翔表示,驰名商标保护需要进一步强化,同时加强社会对其认知,从而营造出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报记者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