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记者从《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围绕宜昌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强化制度设计,对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经费保障与激励机制,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分级、分类保护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政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评估办法,制定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补助标准,通过激励机制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尊重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对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要求非遗保护与文化旅游、节庆民俗活动相结合,支持非遗资源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等。
《条例》立足地域特色,总结有效措施,具有诸多亮点。确立非遗与旅游融合保护主线,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区域旅游形象宣传内容,鼓励、引导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项目;强调非遗保护应突出地域特色,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地域特色文化为重点内容,结合端午节等传统节日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开展非遗宣传、展示等活动。
(记者杨春艳、见习记者关亚玮、通讯员王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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