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网络模式一直以免费和共享为主,互联网大数据市场规模在茁壮成长的同时,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和创新障碍也层出不穷。当前付费技术和付费观念逐渐普及,我国知识付费的时代即将到来。但要避免“劣币驱逐良币”,还须以鼓励消费理性、知识创新和版权保护为主要导向,鼓励有价值的精品内容生产和创新环境的营造。
知识付费时代即将到来
据《2017年互联网舆论场发展研究报告》分析,知识付费和知识变现的新方式逐渐引发关注。具体来说,资本和商业利益对于圈层化的移动网络传播也形成了很大的影响。一些知识付费、有偿问答和会员订阅的实践,提升了互联网创新变现和知识产权的价值。以知识问答、付费阅读为代表的高品质知识消费也成为2017年的引爆点。芝士超人、西瓜视频“百万英雄”等推出有奖知识问答,吸引大量网友参与。
知乎、得到、喜马拉雅等新兴平台,以知识付费名义打造的各种实用性、功能性课程,拓宽了付费阅读的用户基础。百度、今日头条、腾讯也都在厉兵秣马,开发试验性新闻收费产品。当前,付费技术和付费观念逐渐普及,知识付费、知识变现的时代即将到来。国外《纽约时报》、国内财经类媒体也在付费阅读方面取得进展。截至2017年底,《纽约时报》已有260万的数字付费用户,全年订阅收入已超过10亿美元,占总收入的60%以上。《经济学人》则声称,在全球范围内,对其数字版有付费潜力的用户达7800万。
据艾媒咨询报告显示,中国知识内容付费用户规模呈高速增长态势,2017年将达1.88亿人。在优酷、腾讯视频、爱奇艺等推出会员付费订阅后,得到、知乎Live、豆瓣时间等推出的付费问答也都获得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的实现。
新闻付费阅读方面,财新网曾于2017年10月上中旬以吸引周刊订户的方式,进行了预售。2017年11月6日以后,此前所有周刊订户将免费升级为“财新通”用户。大批新读者加入财新付费读者群。财经新闻付费阅读,已为国际惯例,但在国内全面推行尚属首次。财新传媒的这一举措引发了业界和市场的广泛关注。
据中国产业信息网显示,有调查发现,付费用户较多分布于互联网主流青年人群,特别是20-35岁的处于上升期的职业人群。目前知识付费用户主要以90后为主,其中,知乎Live、豆瓣时间的90后付费用户占比均超40%;在视频付费方面,20-29岁群体是视频付费用户最大群体,占比为44.2%;在音乐付费方面,18-35岁群体的付费意愿最强烈,占比为76%。
侵权频发鼓励版权保护
也有观点认为,知识价值变现合理的限度和标准就在于知识产权与公共社会责任之间的权衡。从全局来看,互联网也不可能变成有偿知识的富人俱乐部,其发展应避免精英网络议程设置相对孤立化的局限。互联网竞争格局将有助于保障新闻公共产品的社会满足。而面对网上存在的“抄袭”和内容侵权现象,要想真正避免“劣币驱逐良币”,还须回归消费理性,以鼓励知识创新和版权保护为主要导向。
中国市场情报中心有关统计显示,到2018年,我国大数据市场规模将达到463.4亿元。大数据的可复制性和可重复利用性为产权保护提出了种种挑战。2017年4月15日,《腾讯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微信共收到针对个人账号侵权诉讼107000余件,其中,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主要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占比分别为9%、7.5%和0.2%;同时期,微信共收到针对公众号文章侵权投诉61000余件,其中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投诉分别占总投诉数量的41%和10%。
内容生产领域成了抄袭的重灾区。近年来,从“摘抄好词好句”到“洗稿”“融梗”,有网友调侃“抄袭的时代过去了,高级抄袭的时代到来了”。有人将“洗稿”借用前人偷诗的行为,将其分为“偷语”“偷意”“偷势”三重境界。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评论”认为,仅有“偷”出不了真正的好诗。这样的洗稿,换汤不换药,本质上还是剽窃和抄袭。只是目前的查重软件无法识别认定,现有的法规也没有相应的约束条款,原创作者投诉无门,被“洗稿”已成为心中难以言说的痛。
2018年2月20日,有不少视频网站用户发现,可以直接使用账号密码登录“快视频”,甚至连ID、头像都被盗用。随后,微博“共青团中央”“环球时报”等官方账号发文明确表示遭侵权。2018年9月14日,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在专项整治中的自查自纠情况和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约谈了抖音短视频、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
也有不少内容平台,如大风号和一点资讯后台的打通,通过内容创作者的合同条款可直接技术性地复制作者填写的微信公众号内容,如果作者不愿意转载,只能从后台一篇篇删除,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大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难点在于既要开放大数据,同时也要限制侵权滥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认为,目前大数据软件很容易遭到侵权,比如被抄袭,或者大数据软件作品被第三方恶意修改,第三方对大数据软件进行屏蔽,进而产生侵权行为。但在这个侵权过程当中,侵权方有可能会提出技术中立的抗辩。他表示,“侵权方式在技术上中立还是在内容上中立是有区别的,目前涉及这方面的纠纷对于大数据软件是内容还是技术,并没有定论,这是大数据软件著作权中的一个难点。另外关于大数据软件雷同的判定过程当中,怎么判断实质性相似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一个基本难点。”
当前,我们正面临网络数据法律政策环境的巨变,用户数据保护体系将会越来越严。被称为“欧洲史上最严格数据保护条例”《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已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美日等多个国家也有新的法律出台。
我国近年来有关数据隐私相关法律也在逐步健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也于2018年5月1日实施。未来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信息安全的法治建设将会加快。对此,我国互联网企业与媒体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在推出付费阅读模式的同时,尽快制定完善用户数据隐私保护预案。作者:刘鹏飞(作者系人民网新媒体智库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