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2018》显示,2017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137267件,相比上一年增幅达到57.8%,2016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86989件,相比上一年增幅达到30%。”
在2018著作权典型案例全景评析与法务研讨会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开场就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在他看来,数据表明我国著作权司法案件呈现出加速增长的势头。在这种背景下,分析研判版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诸多典型案例,对完善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完善版权保护和版权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7家法院近70件典型案例呈现新客体、新行为、新业态
为了能够更好地展示我国著作权司法保护新成效,及时总结和归纳我国著作权纠纷的新形势和新特点,中国版权杂志社汇集国内17家法院近70件典型案例及评析,推出了“2018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提到,从评析报告来看,2018年著作权诉讼案件整体呈现出“新客体、新行为、新业态”等特点,比如,体育赛事的直播和转播纠纷、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音乐喷泉著作权纠纷等新类型著作权纠纷案件频现;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等传统类型著作权纠纷面临的新挑战不断;诉前禁令大幅增多、侵权损害赔偿日趋提高等新形势明显呈现……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提供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其重要职能。2018年1月-1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网络知识产权案件6437件,占所有涉网案件的41%,在集中管辖的案件当中占比最高,审结5826件,占浙江省著作权案件的86%。
“去年杭州互联网法院人均办案900多件,正好体现了互联网的技术创新与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所带来的高效率。”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沙丽看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凸显出与技术创新深度融合,与商业市场广泛关联的特点。新纠纷、新矛盾不断涌现,一些影响力大、难度大的案件也不断涌入,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沙丽总结了5个方面特点:互联网的无边界性,促使纠纷主体纵横广布;知识产权内容扩充引发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数量增长快速;网络技术发展迭代,导致侵权手段隐蔽专业;电子存证技术变革,带来证据认定司法挑战;赔偿规则尚未细化,造成法定赔偿适用泛化。
著作权保护涉及的若干新焦点、新争议、新探讨
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若干新问题与疑难问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首席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重点提到了关于电影作品与固定要件这一问题。他说,我国《著作权法》在定义电影作品的时候以摄制一定介质作为电影构成要件,同时也构成它的保护要件。那么,在体育赛事直播的过程当中,边录边播的直播画面是否符合固定要件?
在2018年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给出了否定回答,指出这种随录随播形成的直播画面没有使相关的画面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面,所以通常不能满足电影作品的固定要求。对于这样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判决,王迁教授在对比分析了国内外相关著作权法后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美国将边播边录的连续画面“视为”符合固定要求,以《版权法》的明文规定(法律拟制)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做出同样规定——无“法律拟制”的基础。因此,我国法院不宜自行做出与绝大多数国家不同,且无法律依据的“拟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杨洁提到,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从理论和法律的角度论述了网络赛事直播的画面不属于电影作品,不能通过《著作权法》的规定予以保护。
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3566件,其中涉及新兴领域和新兴业态的著作权案件问题尤为突出。在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关于音乐喷泉这种新类型的文化创作是否能够给予著作权的保护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杨洁提到,二审法院认为,就涉案客体是否构成作品而言,主要通过音乐对喷泉水形灯光以及色彩的变化和音乐情感的结合进行取舍和编排,展现了艺术美感的表达。音乐喷泉作品通过计算机软件的控制可以满足复制性的要求,符合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对于涉案作品所属的作品类型,二审判决通过解释认为,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并非限制其表现的形态和持续的时间,所以涉案作品是由灯光、色彩、音乐、水形等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其美轮美奂的喷射效果呈现出了具有审美意义、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该案件的核心在于,法院认为,法律解释要顺应科技的发展,跟随时代的步伐,突破一般认知下静态的、持久固定的造型艺术作为美术作品的概念,认定其属于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有利于鼓励对美表达形式的创新,有助于喷泉相关作品的创作。
此外,全国首例电子区块链存证案、杭州华泰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蚁图时空科技有限公司等案件均涉及著作权保护的若干新焦点、新争议。
对于网络著作权案件当中经常出现的双方有争议的问题,沙丽和同事们在实践中也做了总结,主要问题有:权利主体身份如何确定,比如网络著作权纠纷当中存在大量未使用真实姓名署名的案件;电子证据的效力,如果有瑕疵如何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及证明标准;多重许可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三网融合”中的侵权认定及责任划分,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等。
著作权保护未来发展的新趋势、新难点、新挑战
2017年2月,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两年间共受理案件6369件,其中2018年受理案件3166件,相比2017年数量有所下降。武汉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陈佩佩提到了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近两年审判著作权典型案例的两个新趋势:一是简单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有下降的情况,比如图片音乐著作权、文字作品等传统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减少;另一个是涉互联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2017年软件著作权案件仅5件,但是2018年上升到了39件,其中33件软件著作权案件涉及武汉高新技术企业,涉诉对象包括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微软公司、腾讯公司、斗鱼公司等一些知名企业与高校,体现出武汉地区对知识产权审判保护需求的程度在加强。
“游戏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游戏当中的画面场景和元素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客体?”
“把几十万字的一部作品用几分钟的时间归纳中心思想,也就是把作品当中最精华的内容提炼出来,通过自己的语言表达,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涉及侵权?”
“对文字作品的转化性使用,比如做成有声读物,然后使用文字作品是否侵权?”
……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李燕蓉的这一连串提问命中了著作权保护领域的若干新问题。
对于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李燕蓉主要提到了4个方面:关于商业使用建筑作品图片以及人物肖像图片著作权的问题;关于短视频二次创作、剪辑拼接等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关自媒体平台用户未经许可转载或者使用文章的版权保护问题;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
未来不远,未来已来。在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看来,挑战永远存在,挑战会带来机遇,会带来最终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会带来对著作权理论认识实践的共识。作者:赵新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