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短视频所涉及的版权问题相比以往呈现出新特点:甄别侵权内容的复杂性、判断侵权或给予豁免规则的动态演化性、行业自治规范的补充调控性、法律规制政策的混合性。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短视频的法律地位。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独立创作+一定的创作高度”。只要短视频创作者并非复制他人的作品,而是独立地制作出了表达一定思想感情的内容并超过了最低限度的创作性门槛,则时长受限的短视频仍然构成作品。当然,尚未达到此要求的摄制品虽然不构成作品,但构成录像制品的仍然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对于不构成作品但属于热播且点播量大的短视频还可以提供反不正当竞争的补充保护。有些短视频并非完全独创,而是包含有他人享有版权的材料。对这类短视频不能一概而论,而应首先判断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对于构成戏仿或转化性使用程度较高的短视频应当享受版权侵权的豁免。短视频平台方在接到诉称版权方的涉嫌侵权下架请求后,不宜简单粗暴地实行“初步审核权源—下架”的两步走模式,而应要求投诉方权衡涉嫌侵权方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对于拒绝此类要求的投诉方,平台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下架”,即对具有相当合理使用可能性的短视频可以暂行保留“上架”状态。
短视频分发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基于“通知—删除”规则,短视频分享网站服务提供者能够轻易获得“避风港原则”条款的庇护,但其对用户上传内容的潜在控制能力和广告收益分享商业模式的性质仍然无法获得绝对豁免权。短视频分享网站服务提供者虽然采取创设内容前置性用户自查机制以及将广告收益与部分获得授权的内容相捆绑的策略,但侵权视频的存在所导致的侵权用户基数的增加与扩大的收益之间的因果关联仍然是关键的法律焦点。
同时,短视频分享网站服务提供者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引诱侵权的行为。美国法院在葛罗科斯克案中创设的引诱侵权规则有三个要素:没有宣传其所提供服务的侵权能力;未能主动过滤侵权内容;直接依赖侵权行为营利的商业模式。再者,用户自创型短视频的时效性火爆很难达到热播影视剧的知名度而形成“红旗标准”所昭示的“明知”或“应知”推定,这样“避风港原则”对这类短视频的保护就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综合施策破解短视频版权侵权难题。首先,法院审判涉及短视频的案件时可以微调侵权判断标准。大型短视频门户网站的集中客户服务架构和文件集中提供模式决定了其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以及超强的吸金能力,可以适当提高其承担的注意义务标准和技术过滤基准;而对实力较弱的小网站则应适用通常的“避风港原则”,因为后者用户少且市场危害小,同时缺乏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来研发成本高昂的侵权过滤筛查技术装置。如果统一实行相同的较高标准,则会对后者设置较高的市场进入门槛而妨碍自由竞争。其次,倡导短视频网站、版权方以及内容生产者的多方合作,更多地采取“事前过滤”机制以及“用户自行筛查”机制将涉嫌侵权视频阻隔在市场之外。采取将重复侵权的用户列入“黑名单”的措施以杜绝反复侵权行为。再次,通过媒体宣传教育等方式树立“为创新喝彩”与“为知识付费”的共享共赢意识。最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优势,积极呵护技术创新所衍生的各种新型商业模式,在版权所有人的商业利益、创新型互联网公司的竞争利益和普通网民的娱乐利益之间的持续冲突中构建一种复杂而微妙的利益平衡。作者:邱治淼(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