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称,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走进体育世界,保护知识产权将助力体育发展和体育享受。
日前,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正在精心筹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体育健儿在国际大赛中频创佳绩,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持续高涨,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蒸蒸日上。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背景下迎来以体育知识产权为主题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对我国体育事业和知识产权事业都很有意义。
然而,与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确立和保护仍然面临挑战和困难。“有些方面明显薄弱,急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刘岩说。
制定体育知识产权法规
查处侵权行为有法可依
今年4月,湖北省政府颁布的《湖北省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开始施行,为武汉市筹备和10月举办世界军人运动会提供了新的保障。
中央财经大学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马法超认为,知识产权对体育产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保护体育组织和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体育比赛等活动的顺利开展,激励体育企业改革创新、获取经营优势,提醒体育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维护品牌形象等方面。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或者没有全面落实这些政策法规,就不会有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我国在运动会知识产权、运动会标志保护方面,已经出台过诸多规定。
例如,2001年10月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2年2月国务院颁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7年5月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8年5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深圳市第26届世界夏季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9年10月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12月南京市政府颁布《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1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对于颁布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刘岩分析称,兼顾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持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融合协调,再次确认了“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原则,也表明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信心和决心,是我国体育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的最新成果。
马法超也评价称,整体而言,我国对大型赛事都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和政策,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查处侵权行为有法可依。
赛事直播侵权争议频发
明确权利归属势在必行
不过,体育赛事节目知识产权特别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知识产权,近几年侵权争议频频发生,争议焦点之一是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权利归属问题。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民五庭近3年所受理的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案件的统计梳理情况,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共受理涉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案件1902件。其中,2017年受理357件;2018年受理数量激增,达到729件,比2017年上涨了104.2%;2019年第一季度受理案件达到了816件,超过了2018年全年受理案件的总数。
从案件类型上看,包括1877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达到98.7%,审结1188件;3件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结1件;21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含案由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结5件;1件体育赛事合同纠纷,目前处于审理过程中。
刘岩分析称,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知识产权,各地各级法院的判决很不一致,常常纠结于此类节目是否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此类争议的相关方大多是电视节目制作者、电视台、音像制品商、网络传播机构等,但大家对于赛事组织机构、体育组织在体育赛事节目中的地位和权益尚较少关注。
根据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梳理,在体育赛事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作品是审理的焦点问题之一,其一般会涉及如下问题:一是涉案的图片或文章是否构成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而言,针对体育赛事所拍摄图片或撰写文章均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不构成时事新闻;二是体育赛事节目尤其是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如配有主播解说的体育赛事网络直播内容等,对于此类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在修改体育法和著作权法时,仿效《奥林匹克宪章》,将赛事直播授予权明确规定为赛事主办方享有的无形财产权,针对权利范围、权利归属、权利限制、权利行使、权利保护等事项作出明确规范,并具体规定处罚尺度,以便于查处电视、网络及其他媒体非法盗播等侵权行为。
刘岩也认为,目前我国体育法和著作权法对于赛事主办方授予媒体赛事直播的权利未加规定,导致体育赛事直播的巨大产业潜力难以充分发挥。
呼吁确认保护体育作品
构建完整知识产权体系
此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建议称,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把艺术体操、花样游泳、花样滑冰、团体操等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体育运动项目,列为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并适当调整著作权人、表演者等定义和相关权利。
刘岩认为,可将体育运动项目类作品称为“难美类体育运动项目作品”,也可将其简称为“体育作品”或“运动作品”,且适当调整著作权人、表演者等定义和相关权利,以适应此类作品的特殊情况。至于使用此类作品,可参照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的做法,既保护著作权,也便于社会大众的合理使用。
“体育运动项目知识产权,专门针对难美类体育运动中的许多项目。这些项目由创编成套的形体姿态、技术动作、动作路线组成,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具有独创性、艺术性、表达性、可复制性,另外还包括音乐、服装、器材、灯光等方面的编排,都需要创作和创新,体育工作者为此做出了创造性的辛勤劳动,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刘岩说,如体操运动中的托马斯全旋、佳妮腾跃、程菲跳等著名动作,创始人为此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但是,刘岩也向记者坦言,体育运动项目中的智力成果和作品尚未得到我国著作权法明确确认。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体育是个智力要素不多的活动,更多地将其看作体力成果。
据刘岩介绍,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其保护的作品,但完全没有提及体育作品。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第五条把受到保护的作品种类归纳为16类,包括了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等,仍然没有提及体育运动项目中的智力成果和作品。
“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体育舞蹈、花样滑冰、花样游泳、跳水、健美操、团体操、运动会开闭幕式表演等体育运动项目,既要求基本姿态美、基本技术美、造型动作美,且强调动作新颖、独特、高难。这些体育运动项目既不属于著作权的排除对象,又符合作品的特征,可以认为是著作权意义上的智力表达,理应受到法律法规保护。”刘岩说,尽管上述体育运动项目与舞蹈、杂技十分相似,但是迄今为止却没有被一视同仁地对待。
此外,刘岩还向记者提到,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服装及训练方法的知识产权,很值得关注。
“体育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训练方式的发展,有助于提高体育成绩,特别是提高竞技运动成绩。这方面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多为专利,尤其是发明和实用新型类专利,权利人一般是这些设施、设备、器材、方法的发明者、设计者、改进者,或是自然人或是单位以及受让人。”刘岩说,不过,体育赛会组织机构通常不拥有发明和实用新型类体育知识产权,“我国竞技体育取得了辉煌业绩,夺得许多世界冠军,打破许多世界纪录,与运动员、教练员的拼搏奋斗密不可分,与科学、先进的训练方法密不可分,但这些训练方法绝大多数属于技术秘密,并不申请专利”。
刘岩向记者坦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体育领域还需要继续完善并加大实施力度。期待通过立法手段,使体育运动项目、体育赛事节目等方面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构建起完整的体育知识产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