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8日,原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3期)》。据通告,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糖果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等5类食品16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蔬菜制品不合格2批次。
信息显示,标称贵州黔棠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尚江原生态干姜粉,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复检机构为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标称贵州省湄潭县黔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酱腌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食品生产企业需加强对复配防腐剂的采购和使用量的把控。长期过量食用防腐剂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铅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主要是环境污染带入原料的,说明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使用了铅含量超标的原料,也不排除从生产设备迁移入食品的可能。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州)食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核查处置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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