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专利保护,远离“包授权”陷阱 人民日报刊发马正其署名文章:发挥消协组织作用 提高消费维权水平 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抽检:标称湖北省汉川市茂发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牛肉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 北京“12318”查扣非法出版物、盗版光盘逾200万件 姚明代言成被告 虚假广告如何处罚 曝光!青海西宁市查出4批次食品不合格 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720批次药品 3批次不合格 媒体揭眼镜市场暴利:进价十几元镜框标价千元 广西河池大力实施商标战略显成效 国家食药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违法行为 乌兹别克斯坦修订药品注册条例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2批次防水卷材不合格 “反山寨兵马俑”也得依知识产权规则 山东省潍坊市质监局抽查30批次农业轮胎产品不合格3批次 标称河南盛峰华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道地肠抽检不合格 浙江省质监局抽查9批次电动剃须刀产品不合格3批次 安徽省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抽检食用农产品6批次 1批次芹菜不合格 莫让电商平台沦为山寨“戏台” 广东河源消防严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陕西省延安市食药监局:1批次辣椒油抽检不合格 山东淄博市抽检消防及泵类产品40批 1批次消防泵不合格 10家餐饮单位被检出不合格产品 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取得新突破 上海市质监局抽查40批次蜂产品商品包装不合格15批次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批次西瓜子抽检不合格 KTV交费10年仍用盗版曲库? 浙江宁波:知识产权红线不容触碰 《2018年度内容行业版权报告》发布——内容产品遭“新形态”侵权 别让互联网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温床” 云南文山州食药监局抽检食品1批次不合格 河北省沧州市食药监局:6批次食品样品抽检不合格 陕西西安市灞桥区抽检16类食品189批次样品 不合格1批次 治网络盗版,赔偿金如何“定损”? 湖南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批次食品不合格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举办知识产权国际注册座谈会 江西省赣州市食药监局抽检9类食品60批次样品不合格3批次 浙江法院创新知识产权调解护航“智”造 陕西咸阳市秦都区抽检5大类食品41批次样品 不合格4批次 海南省食药监局抽检89批次食品6批次不合格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9号) a-baby、七彩虹、松堡王国等3批次床头柜不合格 新疆:10家医疗机构广告违规 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到义乌考察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澳大利亚是否应否定cDNA发明的可专利性 俄罗斯最大社交网络因监管侵权不当而面临诉讼 河北邢台巨鹿大紫枣获评地理标志商标 美国与希腊签署科技合作协议 “烟火气”逐渐复苏,地摊经济需知识产权点“火” 瑞典流媒体盗版行为依旧严重

尊重和保护版权应是公民的共识

近日,“黑洞、国徽、国旗”图片版权问题引发全社会对图片公司权利基础、经营模式、维权行为等方面的抨击,甚至有声音将其评价为“毒瘤”“流氓”,目前多家图片平台关停整改。

笔者认为,尊重和保护版权应该是每位公民的常识和法治社会的共识。舆论有必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公众回归理性。“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是一个契机,可以借此普及版权知识,倡导全民提高尊重和保护版权意识,维护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正面国际形象。笔者作为经常接触版权案件的律师,分享如下观点,期待对消除公众误解有所帮助。

拍摄对象的性质不影响照片等作品的版权属性

当前公众对该事件最主要的误解在于,没有区分图片公司经营版权的客体是图片而非图片拍摄或显示的对象(例如肖像、楼宇、标识等)。

图片公司经摄影师或制图者许可,对图片享有版权,但不等于对图片中拍摄或显示的对象享有版权。如果使用图片涉及被拍摄对象的权益,需另行获得被拍摄对象的授权。例如,公众欲使用一张拍摄角度新奇、画面精美的建筑物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便可去图片网站上甄选并购买摄影作品(依法合理使用情形除外)。但是,如果要将该摄影作品用于电话卡、广告牌或产品包装,则另需向建筑作品著作权人获得建筑作品使用许可。

举例来说,“国徽”和“国徽的照片”是不同的权利客体。依据《国徽法》使用国徽和依据《著作权法》使用含国徽的摄影作品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人们往往倾向于使用由专业摄影师拍摄的照片,而不使用自己用手机拍的照片,显然是对品质较好的摄影作品的甄选使用,而不是对拍摄对象的选择。

再例如,企业为制作宣传册拍证书、奖状,往往需要聘请专业摄影师使用专业设备拍摄,拍摄出的照片还可能需后期加工修饰。为什么要请专业摄影师拍摄?因为只要把专业摄影师拍摄的照片与非专业人士用手机拍摄的照片对比一下就能发现,二者视觉感受上差别巨大。针对同一拍摄对象拍摄出的照片品质和效果不同,这也说明了拍摄对象和照片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同理,对于单纯的国旗矢量图(非摄影师拍摄而是电脑制作的可以无限放大的矢量图),图片公司并非主张对国旗本身享有版权,而是向用户提供可以满足合法场景使用需求的图片服务。例如,政府机关公务活动或广播电视台组织的大型演出需要巨幅国旗背景喷绘,此种情况下,绝非自行拍摄一幅国旗照片或通过网络随便下载的低分辨率图片可以满足,用图单位从图片公司购买此类图片素材直接使用是比较便捷和经济的。如果图片公司不能提供此类素材,或者此类图片素材因免费而无人制作,可以想象由此带来的不便和更高的成本。

若按照现有舆论的逻辑延伸,那么在全国两会和国庆阅兵等大型政治活动中,新华社记者拍摄的照片、央视拍摄的视频是不是都不应该主张版权?由此,媒体和公众应认识到,权利人依法享有版权和愿意以促进作品广泛传播为目的免费许可是两回事,拍摄对象的性质并不影响照片等作品的版权属性。

图片公司业务活动不属于集体管理活动

依据《著作权法》,作者就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四项不可转让、许可的人身权利,还享有复制、发行、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多项可以转让、许可的财产权利。就财产权利,作者有权向他人转让或许可。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许可、收费、向权利人转付许可费、维权活动。

由此可知,为权利人利益依法登记设立社团、从事法律规定的活动才是集体管理,其他机构即便从事类似业务,其行为也不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但这不意味着其他机构无权从事类似业务,而是不能以集体管理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亦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

实践中,国内外存在大量专门从事电影、电视剧、音乐、文学作品等引进、发行的单位,其业务大都覆盖许可、收费、分账、维权等活动。如图片公司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逻辑成立,上述公司也将落入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范畴,都可能因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明显有悖版权保护初衷,更与我国当前鼓励创作、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政策相冲突。

依法维权有据,权属风险自担

在国家大力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下,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构成侵权,应是全民共识。权利人或取得权利人许可的单位(包括图片公司)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要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真实可信,即可依法保护;相反,如果权属证据不清、侵权证据不足,则要承担败诉风险。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并非保护过度,而是保护不足。由于单案维权所付出的成本和精力过大,大部分作者(摄影师、作家、音乐人等)难以负担,往往将作品许可给经验丰富的运营公司进行开发和保护,进而专注于创作。

目前图片公司(尤其是汇集了大量优质图片资源并有丰富维权经验的图片公司)的运营效益,明显优于作者自行开发利用。同时,图片公司的存在也利于对图片有大量使用需求的单位(例如广播电视媒体及其“两微一端”)集中采购有保障的图片服务。如果图片公司提供的作品有权利瑕疵,经其许可使用图片的单位遭遇真正权利人维权,使用单位大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图片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图片公司很可能会及时下架权属存在争议的图片,避免后续纠纷,图片库也会逐渐净化。

近年来,图片公司提起的大量维权诉讼,恰恰反映了我国尚有大量企业随意使用图片,不尊重版权。如果其使用的图片均有合法来源,就不会有图片公司大量的胜诉案例。如果大部分企业都能主动购买图片,图片公司和作者的收入不断增加,许可费标准也可能大幅降低。因此,合法经营的图片公司提供的维权和许可服务,也许是目前最有利于图片作者和图片使用者的商业模式。

在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笔者不排除部分图片公司有个别图片权属不清或存在瑕疵,甚至有不规范的图片公司,以欺骗手段,就其不享有权利的图片主张权利,谋取非法利益。权利人、使用者、被诉侵权人、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依法对图片公司进行监督、处罚或因权利瑕疵而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没有数据支撑、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评价难言妥当。

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应当将违法行为诉诸法律,避免舆论审判,更应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以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健康、有序、蓬勃地发展。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晓宇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