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版权法需要更新,以放宽对权利持有人用于处理侵权问题的可选方案的限制,并通过采取必要的行动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提供更大的确定性。
版权所有人经常向法院对互联网中介机构(如ISP)提起诉讼,要求其采取行动阻止传播侵犯其权利的内容。
然而,2018年德国法院在一项裁决中强调,在版权执法的情况下,ISP根据欧盟法律享有的“安全港”保护方式存在问题。德国法院已经确认,尽管屏蔽令和禁令救济措施的经济效果是相同的,但二者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安全港保护源自《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该法律不要求服务提供商承担监督其用户的非法活动的一般责任。
此外,如果服务提供商仅仅是其他人侵权的渠道,他们不必对该活动承担责任,除非他们对侵犯活动实际知情。在此情况下,ISP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删除或禁止访问信息以避免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欧盟版权法削弱了这些“安全港”保护措施。该法律明确指出,对于第三方利用ISP的服务侵犯版权的情况,权利人可以针对ISP申请禁令。
然而,德国于2017年10月对《电信媒体法》(Telemedia Act)的修改引发了各方对屏蔽禁令的可容许性和要求的争论。
2018年7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新条款在实践中具有特殊性,这个问题再次引起关注。
在对“死岛”(Dead Island)案的裁决中,德国法院确认,虽然权利人可以要求法院向ISP提出要求以阻止其用户访问侵犯版权的网站,但权利人不能寻求禁令救济。
虽然两种补救措施都会产生同样的效果,即限制互联网用户访问侵权内容,但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法律的解读,ISP的“安全港”保护可以拒绝以内容为目标的禁令救济,但不能拒绝以媒介为目标的屏蔽令。
判决引起了人们对立法者意图的质疑。
在根据版权法提出的救济方面,安全港的应用应该保持一致。然而,安全港应用的不一致程度源于有争议的欧盟版权改革。
《版权指令》第13条要求网络平台在获得内容创作者的许可的情况下,托管其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强制干预以解决其用户未经授权使用该内容的问题。
为互联网时代制定版权法并非易事,必须要平衡各竞争方的利益。扩大对网络内容的访问权限符合消费者的利益,需要采取保护措施以确保ISP不仅能够继续有效运营,还能够继续创新。但是,如果不能确保权利所有人能够有效地行使其权利,那么对创建新内容的投资也将面临风险。
为权利持有人和ISP提供更清晰、更明确的版权框架的第一步就是更新欧盟版权法律,以便统一实施具有相同效果的救济措施。在此方面应该做出适当的平衡,即权利持有人可以在需要ISP采取行动的时候获得屏蔽令和禁令救济,同时法院应该采取限制这些措施适用的情况。(编译自www.ag-ip-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