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代购’广受追捧,商品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侯军3月21日介绍。当日,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在北京三中院召开,北京三中院通报了关于2018年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据统计,2018年,北京三中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纠纷二审案件634件。从诉讼主体上看,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案件166件,反映了电子商务在当前消费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较为突出。
“海淘”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消费方式,跨境电商平台逐渐崛起。侯军和同事们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发现,跨境商品涉嫌仿冒、海内外商品版本不一致、商品质量及相关售后服务难以保证,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电子支付缺乏安全保障等问题的存在,使得跨境电商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侯军介绍,总结一年来的审判实践,北京三中院对案件审理中的新问题、新焦点总结出一些裁判思路。比如,现货代购模式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侯军进一步解释,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存在一定区别。跨境电子商务中,现货代购是指代购者从国外购买商品后,将商品型号、数量、价格等信息发布于网络平台并公开对外销售,此时代购者已经取得了现货商品的所有权,其公开销售商品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群体,代购者将商品销售给购买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转卖行为,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京东法律研究院总监郑慧媛认为,我们常说的海淘实际上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个人在海外代购,然后通过邮寄或携带,通关后交到消费者手里。第二种是境外网站直买,比如说中国境内的消费者通过国外的网站,像亚马逊等直接买商品,然后通过跨境的物流到消费者手里。第三种才是各种政策以及行业中所称的跨境电商,全称应该叫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其实是跨境电商平台模式,包括京东的全球购、网易考拉还有天猫国际等。
在郑慧媛看来,这里的跨境电商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保税进口模式,实际上是把商品先运到保税仓,保税仓在物理上是在中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是属于境外的;还有一种是直购进口,是由平台内的境外经营者从境外直接邮寄到境内。
“跨境电商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实际的经营者或者销售者是在境外的,交易行为也一定是境外的,是有一个跨过国境的过程。”郑慧媛说,一般的贸易是进口商通过进口把商品运到国境线以内,在境内销售。普通的贸易是一个境内的买卖行为,跨境电商是一个境外的交易行为。
郑慧媛介绍,由于跨境电商交易行为在境外,国内监管机构难以对其进行监管。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将跨境电商纳入国内监管,明确规定要促进跨境电商发展,但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方式还需后续细则进行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2018年11月有关部门出台了跨境电商“新政”,具体包括《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
“新政对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郑慧媛说,一是跨境电商企业必须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二是跨境商品可以无中文标签,但经营者应当进行一定的说明;三是跨境商品应当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志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但是不要求必须符合中国的标准。
“但是就是在这样的新政策下,我们也有很多的疑问。”郑慧媛坦言,第一个疑问就是新政能否在司法审判中直接适用?毕竟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能适用的民事连带责任是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二个是境外购买的商品,与境内商品成分存在合理差异,如何认定其是否属于假货?第三个疑问是退货怎么执行?跨境商品退货相当于是已经入关的商品再次出关,这在一定时间内很难完成。第四个疑问是如何去查明境外的法律和标准?因为根据新政的规定,跨境商品要适用境外的法律和标准。
关于网购保税产品是否应当具备中文标签或者电子标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赵鑫认为,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正在起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尚未出台,其中对此论述的比较详细。它分为三个层次,对于第一层次例如进口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那必须附中文标签,而且这个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刷。如果上述规定能够出台并有效实施,可以避免相关争议。
赵鑫发现,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在司法审判中面临困境,其中一个就是跨境电商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个案情况不同,对于“履行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也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一方面应该迅速提高相关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应尽量通过相关规范明确‘履行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从而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和维护营商环境。”赵鑫说。记者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