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注册商标会赋予其所有人们广泛的权限与专有权利。另一方面,该商标的所有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在这些义务中,最重要的一项便是有关于商标的使用,而《土耳其工业产权法》早已预见到了这个问题。
《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第9条详细阐明了商标的使用条件以及可视为使用了商标的情形。而根据该法第26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了相关的商标使用规定,那么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是可以被撤销的。
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商标所有人自在土耳其完成注册后的五年内未曾使用过商标,或者连续五年暂停使用该商标”均可当做撤销商标的正当理由。
“未使用商标”这一术语指的是人们对商标的使用超出了《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第9条的范围或者与上述规定有所违背。
根据上文内容,下列才是商标可被视为已使用商标的条件:
其所有人使用了该商标;
将该注册商标适用于其注册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
在缺少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从未暂停商标的使用超过五年;
在土耳其境内使用了商标;
按照规定严格地使用了商标。
根据《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的规定,相比于产品,人们并不需要以一种有形的方式来使用商标。例如,在涉及注册商标所适用的产品与服务的商业发票上使用商标以及使用商标来通过媒体进行宣传这两种方式都已经足以让该商标被视为一种已使用的商标。
但是,在这里必须要指出的一点是,仅将商标适用于一部分的产品与服务并不代表已经满足了全部已注册产品和服务类别的商标使用义务。
根据《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第9条第2段的内容,商标使用一事也存在着下列例外情形:
在未改变其显著性特征的情况下,以不同的元素来使用该商标;
仅将产品和包装上的商标用于出口;
由所有人授权的第三人来使用该商标。
“在未改变其显著性特征的情况下,以不同的元素来使用该商标”指的是在进行微小的增减后以不同颜色、形状和尺寸来使用该商标。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第9条的规定,人们是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不同元素来使用商标的。当然,前提条件是要保留商标标志的显著性特征,并且这种改变不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商标。
虽然“在土耳其境内使用商标”是上述商标使用规定中的必要条件,但是根据《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第9条的规定,仅将产品和包装上的商标用于出口也属于“使用了商标”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一定非要将上述产品投放到本国市场。但是,上述商标一定要真正地投入使用。
这件事情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人们需要在出口之前就针对要出口的产品和服务创造出商标。同时,为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们必须要在土耳其本地率先使用上述商标。因此,对于那些虽然是在土耳其生产的,但是却是在国外获得商标的出口产品而言,其是无法满足《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第9条中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的。
通常,商标应由其所有人来使用。不过,《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第9条对此给出了例外情形,即第三人也可在征得该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后进行使用。而为了符合相关的规定,第三人必须以一种最为合规的方式来使用该商标,并且用途也应该与其实际功能保持一致。(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