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称,2018年度,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广东省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和充电器)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承担本次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是深圳市计量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本次抽查检验适用GB/T28863-2012、GB/T16306-2008、GB/T2828.4-2008等监督抽样检验标准进行抽样及判定,抽查检验的监督(核查)总体确定为:广东省流通领域与抽检的样本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集合。
本次抽查检验共在深圳、汕头、梅州、清远、潮州、云浮的94家经销单位抽取了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和充电器)样品,经检验判定60款电动自行车(含充电器)监督总体不合格,其中,电动自行车31款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29款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主要不合格项目有:最高车速、制动性能、限速装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整车质量(重量)、脚蹬间隙、脚踏行驶能力等;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主要不合格项目有: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空载直流输出电压、机械强度、布线、输入、输出线及插头、安全标志、说明书等。
其中,电动自行车抽检情况如下:
1.最高车速:本次抽检判定最高车速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31款。最高车速的规定是安全的保证。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速度不能超过20km/h,车速过快使车体难以控制,影响制动距离,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造成此项不合格主要原因是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不顾忌产品执行标准对最高车速的限制,一味的提高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导致车速超标。
2.制动性能:本次抽检判定制动性能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27款。根据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制动距离过大,车辆不能及时制动,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此项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整车重量超重,速度超标,造成惯性大,制动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
3.限速装置:本次抽检判定限速装置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6款。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电动自行车补充技术要求规定:电动自行车电器系统线路,不得装有能提高整车速度的装置。部分电动自行车解除限速装置后,会使最高车速超标,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此项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故意提高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增加限速装置,以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4.欠压、过流保护功能:本次抽检判定欠压、过流保护功能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16款。欠压、过流保护功能是为了防止蓄电池深放电及电流过大而被损坏,以保护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该项目不合格表现形式主要是欠压、过流参数实测值不符合说明书明示的要求。造成此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对产品技术参数把控不严及对标准理解掌握不够。这充分说明了部分企业对现行国家标准不够熟悉,对这些要求理解不充分,掌握不够。
5.整车质量(重量):本次抽检判定整车质量(重量)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11款。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kg,重量过重,运动惯性就会加大,直接影响到制动效果,加大了行驶的安全隐患。造成此项不合格主要原因是企业片面地追求销量和利润,使电动自行车轻摩托车化所致:一是车头越来越大,不必要地扩大了仪表显示盘,在必要的电量显示之外增加了里程表、速度表、前后转向灯、后视镜等,有的还装了完全用于轻摩的大前灯,增加了车重;二是为了带人及载物,过多过大地增加车体钢质结构。
6.脚蹬间隙:本次抽检判定脚蹬间隙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8款。脚蹬间隙是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基本要求,该项目不合格易使电动自行车在倾斜时脚蹬触地,这将给骑行带来突然的震动,使得车子失控,进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此项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企业设计车型时没有考虑中接头的离地高度应与车轮轮径、曲柄长度相匹配所致。
7.脚踏行驶能力:本次抽检判定脚踏行驶能力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7款。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说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如果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在产品形态、动力来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也就无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为此,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需具有良好的脚踏行驶能力,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出现不合格主要原因是企业生产时以轻便摩托车车型为导向,导致车辆整体重量过重,车体过宽,中轴过长,曲柄过短等结构,电动自行车脚踏行驶能力就无法满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