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管局:牛肉青豆等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青岛永旺所售罐头吃出蚊子 味品堂称不可避免 山东潍坊法院司法创新走出保护知识产权“新路径” 广东广州市越秀区发布知识产权新政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珠洽会举办装备制造业专利主题交流活动 “新华字典”案落槌是一堂普法课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组延长线插座抽查不合格 湖南省知识产权(衡阳)综合服务中心落户高新区 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专利布局目标市场 微软申请全屏指纹生物识别专利,Surface Phone有望尝鲜 版权为桥——有声出版火起来 全国首个知识产权信托交易在皖签约 川渝六区县携手深化知识产权一体化合作 湖南省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抽检112批次食品 6批次不合格 国务院食安办解读对食品安全“实行最严厉处罚”:食品制假售假将面临终身禁业、惩罚性赔偿 英国专家探讨云游戏对盗版视频游戏造成的影响 国家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落户内蒙古包头 浙江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批次食品不合格 知识产权报文章谈狼人杀商标纠纷:用法律手段保护游戏名称 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管局抽检食品49批次 5批次不合格 “青花椒”被告 “商标碰瓷”何时休 正大乐城消防软管卷盘不合格被责令整改 16批次数字电视监测东莞产一批次不合格 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对相关涉案药品作出假药认定 博览会出台黑名单制度 假冒伪劣产品将被没收 注意!海南这11批次食用农产品被检不合格 质检总局: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不合格产品检出率超10% 辽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平台上线 第三届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研修班在上海开班 网络主播跳槽引发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 气囊存隐患东风本田系发出“史上最大规模”召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11月中旬举行 浙江余姚抽检:盐焗腿等2批次肉制品不合格 陕西西安全力打造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 海南探索知识产权普法执法协作机制 保护本土自主民族品牌产权 我国著作权登记数量4年翻一番 行业增加值对国民经济贡献率超7% 印度专利申请数目激增 或与该国新创企业增加有关 法官判决《使命召唤》使用悍马商标并不构成侵权 安徽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批次葵花籽抽检不合格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标称新疆百成鲜食(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生产的秘制酱香牛肉包(包子)抽检不合格 黑龙江省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涉及酒类和烤鱼片 华为在美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Verizon回应来了! 工信部整治电信乱收费 要求运营商简化资费结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专利法执法检查 浙江杭州:知识产权运营助力产业升级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你吃的食用油健康吗?湖南12批次食用油抽检不合格 辽宁省工商局:52批次成品油类商品不合格 吉林抽检:标称四平市众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式烧酒不合格

“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在实践中,有些使用者为了抄袭他人的软件,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这在法律上构成一种独立类型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那么这种“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内涵是什么?司法实践情况如何?本文作者进行了深入剖析,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一种独立类型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的限制,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同时,上述限制“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的规定不能被滥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的构成要件,准确定义“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的基本范围,值得深入探讨。

侵权的基本内涵

分析“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前提,是就技术措施作出清晰的界定。就技术措施的内涵而言,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可见,上述“技术措施”的核心在于用于保护著作权中的专有权利,防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的行为。基于此,“恶意规避技术措施”就是在非法剥夺权利人从他人使用作品中获得收益的正当利益,具有道德可非难性和法律可归责性。

就技术措施的外延而言,技术措施通常按照其功能可以分为接触控制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两大类型。其中,接触控制措施是用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以阅读等方式接触作品内容的技术措施;版权保护措施是用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从而保护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未对上述类型划分做出规定,但是如果不属于上述接触控制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而是仅仅为了商业目的所进行的、用于保护与著作权无关的商业利益的商业模式,例如,仅仅为了实现捆绑销售目的的技术措施,仅仅为了划分销售区域目的的技术措施,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值得探讨。笔者认为,上述仅仅为了实现捆绑销售、划分销售区域等目的的技术措施,并不属于“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技术措施”,不适宜用著作权法加以规制,可以探讨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加以规制。

侵权的司法实践

通常而言,计算机软件版权侵权、网络游戏版权侵权等,已经成为版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也已经成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流。使用Alpha数据库进行大数据分析可以得知,2009年至2018年这十年间,“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共计7806件,同时每年保持增长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达到960件、1391件、2174件。

从“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分别为1579件、1532件、603件、276件、256件。

从“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相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

从“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的结果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案件有6819件,占比为94%;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341件,占比为5%;其他的有123件,占比为2%。可见,“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原告胜诉率非常高。

侵权的构成判定

如果不属于接触控制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而仅仅是为了商业目的所进行的用于保护与著作权无关的商业利益的商业模式,则不构成“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适格的技术措施。在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对“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构成判定进行了探讨,尤其是区分了上述“仅仅为了实现捆绑销售、划分销售区域等目的的技术措施”与“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技术措施”。在该案件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主要限制的是针对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实施的恶意技术规避行为。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拥有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他人研发能够读取著作权人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根据该案事实,JDPaint输出的Eng格式文件是在精雕公司的“精雕CNC雕刻系统”中两个计算机程序间完成数据交换的文件。从设计目的而言,精雕公司采用Eng格式而没有采用通用格式完成数据交换,并不在于对JDPaint软件进行加密保护,而是希望只有“精雕CNC雕刻系统”能接收此种格式,只有与“精雕CNC雕刻系统”相捆绑的雕刻机床才可以使用该软件。精雕公司对JDPaint输出文件采用Eng格式,旨在限定JDPaint软件只能在“精雕CNC雕刻系统”中使用,其根本目的和真实意图在于建立和巩固JDPaint软件与其雕刻机床之间的捆绑关系。这种行为不属于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如果将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扩展到与软件捆绑在一起的产品上,必然超出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精雕公司在该案中采取的技术措施,不是为保护JDPaint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而是为获取著作权利益之外利益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因此,精雕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属于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奈凯公司开发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的软件的行为,并不属于故意避开和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如果属于接触控制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所采取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系用于保护其对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则不构成“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适格的技术措施。例如,在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外研社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小太阳公司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该音频文件的技术措施。我国著作权法所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访问控制技术措施,另一类是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外研社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是与其出版的相应教材相配套使用的“.wyt”专用格式的音频文件,而从组创公司出具的两份“说明”来看,该案外研社录音制品每部分内容是通过组创自定义的一种格式及采用自定义的加密算法进行保护加密措施的,并未记载其对“.wyt”音频文件采取了其他用于保护其对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等;外研社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及组创公司出具的两份“说明”也未记载小太阳公司具体实施了何种行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了外研社用于保护本案作品专有权利的何种技术措施。组创公司的两份“说明”系其单方作出的书证,有关人员也未出庭作证接受询问,小太阳公司对该证据并不认可。因此,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外研社采取了对其该案录音制品进行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外研社主张小太阳公司未经授权实施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其音频文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恶意规避技术措施”就是在非法剥夺权利人从他人使用作品中获得收益的正当利益,具有道德可非难性和法律可归责性。其中“技术措施”的核心在于用于保护著作权中的专有权利,以防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的行为。就技术措施的外延而言可以分为接触控制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两大类型,仅仅为了商业目的所进行的用于保护与著作权无关的商业利益的商业模式,不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作者:张鹏(作者单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