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三星公司在北京正式发布了全球首款黑瞳全视屏手机——GalaxyA8s,期间还宣布将与全球著名潮牌Supreme推出联名产品。消息刚公布不久便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不少业界人士质疑,与三星联名合作的并非为美国正牌Supreme,而是SupremeItalia,这一说法随后得到了三星公司的证实。正牌Supreme对此进行了回应,否认与三星公司开展品牌合作,也未有进军中国市场计划。一场精心准备的发布会演变为三星公司联名“山寨Supreme”的群嘲事件。据媒体报道,考虑到该事件引发的争议,三星公司经重新评估后,决定终止与SupremeItalia的联名合作。
类似于“山寨Supreme”这种闹剧在全球范围内频频上演,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目前,很多“山寨”品牌在多个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拥有“合法”身份,这为权利人维权增添了不少阻力。
饱受“山寨”之痛
Supreme是结合滑板、Hip-hop等文化,并主要以滑板为主的街头服饰品牌,由JamesJebbia于1994年在美国纽约曼哈顿创立。Supreme凭借卓越的设计与品质、极具洞察力的营销策略成为殿堂级潮牌。作为此次“山寨风波”的主角,SupremeItalia来自盛产奢侈品的意大利,由于质感出色和价格亲民而受到一众轻奢人群青睐。该品牌拥有方是英国公司InternationalBrandFirm(下称IBF),该公司旗下还拥有SupremeItalia的姊妹品牌SupremeSpain。由于SupremeItalia“抢注”了Supreme商标并利用其品牌影响力抢占市场一直被正牌Supreme及其支持者所诟病。然而,这并非是Supreme的首次山寨风波,此前一则“中国首家Supreme空降深圳”的报道也曾引起不小轰动。经走访,这家“山寨”店面实际是SupremeNYC,无论是店面装修风格,还是店内售卖商品与正牌Supreme如出一辙,且SupremeNYC在中国已成功在第18类和第25类申请注册了商标。
多次开展维权
作为一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企业,Supreme面对比比皆是的“山寨Supreme”为何束手无策?事实上,为了维护自己的品牌声誉,Supreme也曾多次维权,其中Supreme与SupremeItalia、SupremeSpain的分庭抗争尤为引人注目。2016年,Supreme将SupremeItalia诉至法院,诉讼历时近两年,意大利米兰和圣马利诺的法院于今年1月最终判决Supreme胜诉,并下令扣押了SupremeItalia约12万件仿冒单品,该品牌官方网站也被关停。然而好景不长,随后在8月与SupremeSpain对簿公堂时,意大利特拉尼法院裁定SupremeSpain并未与Supreme构成混淆,且产品实际外观不具有明显相似性,即SupremeSpain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SupremeSpain线上线下商品均可在欧洲市场继续合法销售。
前后截然相反的判决令Supreme始料未及,然而,其在欧盟商标注册受挫更是令其处境雪上加霜。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于4月驳回了Supreme在欧盟的商标注册申请,认为“Supreme”属于描述性标识,不具有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不予注册。
Supreme在美国的商标注册之路也并非一帆风顺,其标识的原创性饱受质疑。更有甚者认为,由于Supreme的红白组合标识借鉴了美国概念艺术家BarbaraKruger系列作品,是致使其迟迟没有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因之一。创始人Jebbia在2009年的一次访谈中坦言,Supreme商标注册申请最大的障碍并非来自BarbaraKruger,而是一家位于拉斯维加斯的企业,该公司早于Supreme申请注册了名为“SUPREMO”的商标,而“SUPREMO”翻译后与“SUPREME”雷同,USPTO根据外语均等原则审查后,以已经存在同类产品分类的近似商标为由拒绝了Supreme一系列注册申请。而Supreme并没有放弃,几经周折后分别于2012年6月和2014年3月首次获得了服装分类的“SUPREME”文字及“SupremeBoxLogo”商标。无论是商标注册遭遇的坎坷还是维权的步履维艰,无一不凸显了Supreme创立初期锁定目标市场失策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尴尬。
值得一提的是,并没有将中国作为目标市场的Supreme,自2014年开始即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根据笔者在中国商标网的检索结果发现,截至目前,以“Chapter4Corp.”作为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信息多达93条,且绝大多数申请日期在2018年6月之后,其中以文字“SUPREME”作为品牌商标名称的共计22件,所有申请中,3件处于驳回复审状态,1件处于异议中,其余处于在审或等待受理状态。通过申请时间分布不难看出,Supreme已经开始关注中国市场并悄然布局。
如何进行救济?
搭顺风车、打擦边球的商标“抢注”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还令原有品牌持有人蒙受巨大的声誉和经济损失。面对商标“抢注”行为,权利人应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针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和范围略有不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给予法律保护。在行政救济上,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涉案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申请异议或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涉案商标注册公告日起5年内可以提交请求宣告无效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此限)。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欧盟商标法规定,如果出现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欧盟商标的情况,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或者欧盟商标法院请求转移该商标,而不再需要提交宣告商标无效请求或反诉,此举大大节省了权利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我国除商标法之外,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条中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标识保护制度对未注册商标保护上的补充地位,其第六条赋予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禁止他人混淆性使用并请求损害赔偿的效力,故权利人可据此主张相关经营者的商标“抢注”和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司法实践中,相比在先权利、驰名商标而言,对未注册普通商标的权益缺乏有效和完善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维权经常是遭遇侵权后的被动“迎战”,充满了不确定性。对于权利人而言,相对于后期补救,防患于未然能起到更好的效果,企业在发展之初就应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不让侵权者有机可乘。(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张芸芸王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