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抽检信息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抽检糕点、酒类、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方便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罐头、粮食加工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水果制品和肉制品共16类食品530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17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一、总体情况。粮食加工品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41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方便食品3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蔬菜制品87批次,不合格2批次;饮料13
批次、保健食品42批次、糕点76批次、酒类2批次、食用农产品10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批次、蛋制品1批次、豆制品1批次、罐头67批次、食品添加剂24批次、水果制品56批次和肉制品10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生活超市销售标称湖北唐大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水脆笋(生产日期:2018-04-22),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宣恩县合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称黄石九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酒鬼素牛肉粒(风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18-08-08)、酒鬼素青豆脆骨(风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18-08-08)和手撕素青豆脆骨(风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18-08-08),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分别为0.0950g/kg、0.0855g/kg和0.0929g/kg,标准要求均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钟祥市憨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葛粉(颗粒状)(生产日期:2018-09-08),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3×105CFU/g、1.2×105CFU/g、1.3×105CFU/g、1.3×105CFU/g、1.3×105CFU/g,标准要求为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湖北仙之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生葛粉(生产日期:2018-09-12)、野生速溶葛粉(生产日期:2018-09-02)和野生葛粉王(生产日期:2018-08-15),菌落总数检出值分别为1.5×106CFU/g、1.6×106CFU/g、1.4×106CFU/g、1.5×106CFU/g、1.5×106CFU/g,12000CFU/g、11000CFU/g、9500CFU/g、14000CFU/g、15000CFU/g和1.2×106CFU/g、1.3×106CFU/g、1.3×106CFU/g、1.3×106CFU/g、1.3×106CFU/g,标准要求均为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清河路店销售标称随州市丰华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葛粉(生产日期:2018-10-02),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6×105CFU/g、2.9×105CFU/g、4.0×105CFU/g、2.9×105CFU/g、3.0×105CFU/g,标准要求均为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凤凰店销售标称随州市二月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月风葛粉(生产日期:2018-10-04)和二月风有机葛粉(生产日期:2018-09-26),菌落总数检出值分别为2.0×106CFU/g、2.0×106CFU/g、1.9×106CFU/g、1.8×106CFU/g、2.2×106CFU/g和1.6×104CFU/g、6.2×103CFU/g、5.9×103CFU/g、1.3×104CFU/g、1.5×104CFU/g,标准要求为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湖北乾坤购物有限公司孝感乾坤新城购物分公司销售标称荆州市不一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豇豆(酱腌菜)(生产日期:2018-08-26),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9g/kg,标准要求为≤0.1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销售标称襄樊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高精粉(生产日期:2018-06-0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出值为1.29×103μg/kg,标准要求为≤1000μg/kg。经襄阳局核实生产企业信息为假冒。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十堰、黄石、襄阳、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随州和恩施食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