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背景
2014年1月28日,加拿大政府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条约递交至本国议会进行讨论,并希望以此来将加拿大的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在交给议会讨论的条约中,其中一个便是在1999年7月2日所采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年》。根据海牙体系赖以运行的机制,人们只需要以单一语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一份单一申请并缴纳一笔单一的费用便可以在多个缔约国中获得、维持并管理好自身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为了使加拿大顺利地加入到海牙体系,加拿大分别通过2014年和2015年的两道联邦法案(即《2014年经济行动规划法案第2号》以及《2015年经济行动规划法案第1号》)对《1985年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进行了修订。其中针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作出的重大修订如下:
将此前“需要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纸或照片”的规定放宽到“可以提交能够表现出外观设计的一切内容”;
将此前“所提交的外观设计不应与已注册外观设计产生混淆”的规定更改为“外观设计应该具有新颖性”,并以此来与国际术语相统一;以及
将独占权利的最大保护期限从自注册日后的10年提高至下列二者中的较晚一个:自注册日后的10年;或者自递交申请之日后的15年。
当然,这些修订只有在全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条例》生效后才能具有法定效力。
《工业品外观设计条例》
2018年11月5日,加拿大成功加入了海牙体系,并就此制定了全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条例》。这部新的条例不仅贯彻实施了针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所作的修订,同时也有助于完成加拿大工业品外观设计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工作。
新条例中值得人们注意的内容如下:
申请要求得到了进一步的简化。举例来讲,不再对申请表格作出要求,而且相应的说明也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填写。目前,申请日期的要求将向国际准则看齐。例如,不再对标题、说明性文字以及完整的邮箱地址作出要求,而申请人只需要明确表示出自己想进行外观设计注册工作,让有关机构能够看到申请人的联系信息并提供可表现出申请人外观设计的任何内容即可;以及
申请人将不必再提供用来聘请代理机构的、已签上其姓名的授权书,而且新的条例废除了此前要求境外申请人需要雇佣服务代理机构的规定。
一件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将如何在加拿大完成注册工作?
WIPO国际局对于在海牙体系下提交申请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在收到国际申请时,WIPO国际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满足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国际局认为这件国际申请满足了有关规定,那么其会在国际注册机构中完成上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工作。如果申请案未能满足上述规定,那么申请人需要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进行必要的修改。
根据海牙体系的要求,如果申请人在向WIPO提交一件国际申请时指定了加拿大并希望获得相应的保护,那么这件申请将会由加拿大工业品外观设计局(CIDO)负责审查,而申请人无需再缴纳任何的费用或采取其他措施。如果上述国际申请通过了这个审查流程(即CIDO在国际局公布完成国际注册后的12月内未发出驳回通知书),那么这件来自于海牙体系的申请将会在加拿大完成注册并具有同样的效力。如果CIDO发出了驳回通知书,那么申请人将有机会针对这份驳回通知书给出答复意见,而这一点与国内申请的流程完全相同。
在加拿大提交海牙体系申请的日期应该与进行国际注册的日期相对应。国际注册的日期就是递交国际申请的日期。在加拿大公布海牙体系申请的日期应该与完成国际注册的外观设计刊登在国际公告(该公告由国际局负责管理)上的日期一致。
在海牙体系下完成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期限起始于进行国家注册的日期,并一直延续到下列二者中的较晚一个:
在进行国家注册后的10年;或者在提交海牙体系申请后的15年。(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