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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由网络图片“钓鱼式”侵权诉讼有违版权保护立法精神

最近几年,与图片版权纠纷有关的诉讼呈爆发式增长,其中涉互联网图片占了很大一部分。究其根源,有国家对版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和个人维权意识渐浓的因素,但也不乏一些公司和个人钻法律空子,想方设法打造“维权产业链”,相信很多互联网内容生产企业,甚至知名度较高的自媒体人都“不堪其扰”。

通过诉讼方式获得的利益远远高出正常的图片商业授权获益,是“维权产业链”形成的基础。一张图片正常的授权费用是几十元,如果走法律程序,则可以获利近千元甚至更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正常商业授权和法律途径收益相差十几倍到几十倍,谁还愿意继续经营图片商业授权的业务?

为何有那么大的差异?与司法实践中几个不合理有密切关系。

不应否认,在5、6年之前的互联网时代,大家的版权意识普遍不健全,没有明确所有者的图片被随意使用。那么,近年侵权诉讼数量暴涨是否意味侵权行为集中涌现?恰恰相反,事实是,近几年是互联网内容生产越来越规范的时期,诉讼的内容多见于历史数据。“互联网是有记忆的”,这种媒介形式不同于报纸、广播和电视,历史信息很容易留存。这就给那些通过“维权产业链”谋利的公司和个人带来极大便利。先把侵权信息做公证,过几年判赔加码上涨了再集中打官司索赔,跟房地产开发商囤地不盖楼一个道理。不考虑侵权时间和历史原因的判决是不合理的。

前面说过,近年从国家层面上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法院判赔的价码水涨船高。我国司法虽然不属海洋法系,但无论是法官判决还是调解,也会参照以往判例。现实中,法官面对大量诉讼,“一刀切”的判决很常见。

知识产权要体现其知识性和创造性,在近年的互联网图片侵权诉讼中却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人人有手机,人人能拍摄,是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随手拍在人们生活中习以为常。在笔者了解到的一些诉讼中,涉案图片反映的就是普通景物,拍摄难度不大,更谈不上独创性和稀缺性,却仍然能获得高额赔偿。这也是不合理的。

2009年微博兴起,2011年微信诞生,这些年“两微”成了大家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新闻生产者在此类第三方公共平台上发布信息,不曾谋利,是否也要全部受到版权约束?笔者认为有待商榷。要知道,分享精神是互联网自带的天然属性,是使网络在近十几年成为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的媒介形式的独特“气质”,为什么不能区别对待?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指责“维权产业链”是白费唇舌。如何解决?一方面,我们需要各方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自觉尊重知识、创新与劳动;另一方面,司法也不可因循“套路”,只会照旧例断案,给“钓鱼式”诉讼提供谋利空间,侵蚀互联网继续发展的基础。这需要相关部门从源头出发,更深入地了解实际情况,让判罚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切断本不应存在的,利用司法谋取不合理收益的维权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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