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布了全新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贸易协定》(USMCA),并以此来取代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此前所签订的长达25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这份涉及一系列免关税产品以及不受限制的奶酪产品的新贸易协定还包含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板块。该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这3个签署国在版权、专利以及商标方面必须遵循的全新规定。
对于该新协定的3个签署国而言,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当属版权的保护期限至少为创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对于那些版权保护期限不以自然人的生命来计算的作品来说,其保护期限必须为至少75年。上述版权保护期限的变化并不会对美国造成任何影响,因为美国的版权保护期限已经为:创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版权期限不以自然人的生命来计算的作品为为首次发行后95年。此变化也不会对墨西哥造成任何影响,因为该国创作者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甚至更长。但是对于加拿大(其版权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言,这就是一种影响程度较大且不能为其带来任何益处的变化。
新协定所强加于加拿大的上述版权保护期限与美国的版权期限相同,而这种期限确实太长了。美国版权保护期限的延长对作品进入公有领域造成了阻碍。在过去的20年里,1998年《松尼.波诺版权保护期延长法案》规定1923年的作品仍可受到版权保护。然而,此类作品的商业潜能已经消耗殆尽,而且其大部分的创作者也消失于茫茫人海中。
当前,美国将会再一次允许越来越多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例如,那些1923年出版的、不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将于2019年1月1日进入公有领域。此举不仅有利于合作创新(例如维基百科),同时还能够为美国的文化遗产提供保护。然而,目前加拿大在向公众开放此前受版权保护作品的道路上举步维艰。
在创作者去世后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对作品进行垄断并且继续对作品提供版权保护显然是一种有损公众利益的政策。因为这会对创意创新造成破坏,同时还会使创作者、制片人以及其他创意人士在借鉴先前的作品来创作新作品方面花费大量的资金并面临一定的风险。实际上,除了保障创作者获得一定的报酬以外,版权还应该用于帮助公众获取到相关作品,并以此来在两者之间实现一种平衡。然而,不断延长的版权保护期限并不符合版权法律制定的目的,即为作品提供有限的专有权保护从而促进新的创意作品不断涌现并得到繁荣发展。
在谈到版权问题的时候,全球国家的立法机构经常会受到大型内容所有者(bigcontentowners)的影响。然而,如果对公众利益有害的政策决定被列入到贸易协定里,那么这种情形将会变得更加糟糕。当立法者制定一种有损公众利益的协定时,投票者可通过对政策进行投票的方式来使立法者承担起一定的责任。通过不透明的贸易协定来确定版权政策则意味着全球民主国家的投票者将无力与其政府所作出的决定进行抗衡。因此,在美国打算重建其公有领域时,不断延长版权的保护期限实际上是走在了一个错误的方向上。
一旦北美实施新的贸易协定,那么加拿大将会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因为那些本应该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将会继续受到版权的保护。
然而,并非USMCA中的所有条款都会跟版权期限条款一样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例如该新协定对美国法律中电子前沿基金会(EFF)强力支持的一个条款,即230条款,进行了强化。该条款授予网络平台一定的豁免权,即限制其因为用户的某些言论而承担起对应的侵权责任。EFF将230条款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支持言论自由的法律,其能够防止网络平台因少数用户的非法行为而遭遇到关闭或破产的命运。此外,EFF还在美国国会提议为该条款提供保护并要求法院宣布《允许各州和受害者打击网络性 交易法案》(FOSTA)的无效性。因为该法案不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且还对230条款造成了损害。
总之,不管新协定的通过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其不都应该对版权保护期限以及网络该如何运转等非贸易问题作出决定。实际上,当有损公众利益的政策通过时,公众应该提供一些建议并督促立法者承担起相关责任。然而,目前这两点都没有实现。
由于法律方面的细微差异都关乎着一个国家的未来,因此USMCA的签署国应基于对其有用的原则来制定相关版权法律及豁免条款。此外,当贸易协定中的版权制度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时,这些国家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政策和经验。(编译自www.eff.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