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发〔201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2018年,我局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广西、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4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及吉林森工集团、龙江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重点抽查,同时部署其他省和森工(林业)集团进行自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检测项目、判定依据
(一)抽查内容
1.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档案、自检等制度执行情况。
3.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4.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情况。
5.造林作业设计中是否对种苗质量和使用林木良种提出要求以及执行情况。
6.是否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如为异地调入的林木种子、苗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
(二)检测项目
1.林木种子: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
2.苗木:地径、苗高、根系。
(三)抽查方式
抽查采取现场抽查与内业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种子抽查由抽查人员现场随机抽取种子样品封存后,带回检验室检测质量指标;苗木抽查由抽查人员现场检测苗木质量指标。
抽查人员现场检查被检单位许可、标签、档案、自检、检疫、种子采收等制度落实情况及造林作业设计中良种使用、种苗质量要求情况,并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检测结果出来后,承检单位向被检单位反馈抽查结果、抽查结论及建议。
(四)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质量标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林木种子质量分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油茶苗木质量分级》、《育苗技术规程》、《容器育苗技术》、《油茶栽培技术规程》、《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抽查结果
(一)国家抽查情况。2018年,共抽查林木种子样品105个、苗木苗批832个,涉及129个县、387个单位(含个人,下同)(详见附件1、2)。抽查种子的单位44个(详见附件3、4)。抽查苗木生产经营单位201个,造林单位149个(详见附件5、6)。具体如下:
1.定量指标。
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2.4%,与2017年的86.7%相比,提高了5.7个百分点,不合格指标主要是生活力、含水量和发芽率。其中,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龙江森工集团种子样品合格率为100%,湖北省和吉林森工集团种子样品合格率分别为80%和72.2%。
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3.0%,与2017年的91.0%相比,提高了2个百分点。其中,广东省、贵州省、甘肃省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为100%,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分别为73.5%、85.7%、87.8%。
造林地苗木苗批合格率为87.9%,与2017年91.0%相比,下降3.1个百分点,主要不合格指标是苗高、地径、胸径和根系。其中,贵州省、青海省造林地苗木苗批合格率为100%,吉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造林地苗木苗批合格率分别为60%、76.3%、80%。
2.定性指标。
(1)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落实情况。应当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33个单位中,黑龙江省嘉荫县国营中心苗圃无证生产经营。
(2)标签制度落实情况。应当使用标签的355个单位中,没有使用标签的7个单位中,黑龙江省和吉林森工集团各3个,广西壮族自治区1个。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建档率达到100%。其中,档案不齐全的单位有45个,分别是,黑龙江省12个,广西壮族自治区7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个,吉林省、陕西省、吉林森工集团各4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个,辽宁省2个,河北省、甘肃省、青海省各1个。
(4)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应当进行种苗质量自检的229个单位中,没有开展自检工作的单位有13个,其中,吉林省4个,黑龙江省3个,陕西省、吉林森工集团各2个,辽宁省、甘肃省各1个。
(5)林木种子来源情况。抽查的105个种子样品和832个苗批中,种子来源不清的有9个,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个,甘肃省2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个。
(6)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情况。按照规定应当确定采种林、公布采种期的县23个中,未按规定确定采种林的有3个,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的杭锦旗、土默特左旗、喀喇沁旗。
(7)检疫制度落实情况。应当办理但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22个单位,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7个,青海省6个,新疆建设兵团3个,吉林省、黑龙江省各2个,河北省、辽宁省各1个;跨县调入林木种子、苗木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2个单位,辽宁省和广东省各1个。
(二)各地自查情况。除国家抽查外,2018年我局还部署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海南、四川、重庆、云南、西藏、宁夏等17个省以及内蒙古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进行自查,各地均按照要求开展了自查工作,并向我局报送了自查报告。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种苗管理部门对种苗质量管理的工作不扎实。一是部分地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说得多,做得少,文件多,措施少,仍然存在侥幸心理和应付思想,没有真抓实干,而是得过且过,敷衍了事,种苗质量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一些地区种苗质量不高。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落实不到位,学习、宣传、培训和服务指导不够。首先,部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对种苗法律、法规、标准缺乏了解,不能有效地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其次,种苗管理部门下基层调研少,监督检查少,对管辖区域内种苗生产经营者心中无数、家底不清,更谈不上指导和服务。再次,主管部门对种苗从业人员宣传和培训不够,多数种苗生产经营者对种苗法律、法规和标准知之甚少,凭经验生产经营,有法不依、有标准不执行现象依然存在。
(二)造林单位对种苗质量不重视。一是部分造林作业设计没有对良种使用、苗木规格提出要求,对苗木质量重要性认识不足,此次抽查有55%的造林设计没有提出良种或种苗质量要求,所抽的甘肃省、青海省全部以及辽宁省、黑龙江省大多数造林作业设计中均未对使用良种提出要求。二是部分造林设计中对良种使用和苗木规格提了要求,但有30%造林单位在造林时未按造林设计使用苗木。三是部分造林单位购苗随意,没有与卖苗单位签订购苗合同,也没有索取保存证明种苗来源和质量的标签、许可证复印件,使得出现苗木质量问题难以追溯。
(三)许可、标签、档案、检验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不规范,部分地区仍在使用旧版许可证,同时存在越级发放、超范围发放、随意涂改等现象,如黑龙江省五常市中心苗圃等11家单位由地县林业局越级发放生产经营良种的许可证;部分许可证填写不规范,许可证编号、生产地点、注册地址、有效期等事项不按规定填写,如山西省静乐县国营落叶松种子园等4家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填写为3年,辽宁省朝阳县哈脑苗圃等6家单位许可证的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二是标签内容填写不规范,标签内容与销售种子情况不符,漏盖或者错盖公章。三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档案,档案内容不齐全、生产经营记录简单。四是部分单位没有开展自检工作,存在自检程序错误、抽样强度不够、甚至存在没有检验原始记录现象。
(四)地方林木种苗标准制修订工作滞后。随着全国造林绿化主阵地变化,特别是林业高质量发展,生产和使用抗逆性强的乡土树种苗木、珍贵树种苗木、景观树种苗木造林比例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标准制修订相对滞后,尤其是地方标准包括的树种偏少、规格不全,出现了苗木质量评价无标准或者有标准但操作性不强的现象,难以满足苗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需要。
四、整改要求
从抽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全国林木种苗质量稳中有升,但仍有一些省重视不够,种苗质量管理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导致种苗质量偏低,制度落实不到位。为此,我局决定,对在此次抽查中种子苗木质量管理较好的河北省、广东省、贵州省、陕西省,予以通报表扬;对种子苗木质量管理不力的吉林省、黑龙江省、吉林森工集团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要将在此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种苗案件查处的重要线索,组织力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单位所在县,省级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项目投资调控,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查处,将整改和查处情况于2018年11月底前报送我局。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种苗质量管理。林木种苗是林业现代化建设乃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生态安全种苗为先、国土绿化良种为本”的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国土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各项制度,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管,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
(二)做好衔接,不断强化种苗使用环节的管理。要完善种苗招投标机制,将优良品种、适生种源作为招标采购的重要内容和标准,杜绝“唯价格”标准采购种苗。造林作业设计要明确良种使用和种苗质量要求,并作为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确保造林绿化的高质量高水平。要严把造林苗木质量关,严格按造林作业设计要求使用苗木,严禁无证、无签和质量不合格的苗木上山造林。要指导和督促造林单位或个人建立造林使用种苗档案,强化合同意识,购苗时索要许可证复印件和标签,实现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管理。
(三)完善法规,深入落实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配套法规、标准。要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定期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要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要制定和完善种苗生产、质量管理、质量评价等技术标准,尤其要加强地方特有树种和各类规格苗木的标准制定工作。
(四)加强宣传,突出抓好种苗从业人员的培训。各地要继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配套法规、标准的宣传培训力度,建立林木种苗法治宣传的长效机制。一是要深入开展对各级种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种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提高其指导、监督和服务能力。二是要加强对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植树节、消费者权益日等重大节日和种苗展销活动,广泛宣传,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特此通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