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77号)
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等5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通化中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和瑞药业有限公司、广州至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重庆泰尔森制药有限公司、云南宁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白芷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测定、浸出物、二氧化硫残留量。
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通化中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方桔梗止咳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苏州市春晖堂药业有限公司、江西顺福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羌活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含量测定、特征图谱。
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甘肃省西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维U颠茄铝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原深圳致君制药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注射用头孢呋辛钠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溶液的颜色、装量差异。(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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