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已经在一个公约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在12个月内享有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优先权期限内,其他人对该专利申请内容的公开不会导致该专利申请失效。那么《专利合作条约》中对优先权又是如何规定的?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该如何操作?下面笔者就相关问题展开论述,以期为业界提供参考。
要求优先权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要求在请求书中填写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等基本信息。请求书的提交意味着指定在国际申请日时受条约约束的所有成员国,为避免因本国优先权而发生进入国家阶段后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况,请求书中可以包含一项未指定该国的说明。此外,为适用一个或多个指定国的本国法,请求书可以包括所述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声明,即与PCT国际申请请求书同时提交单独的声明页。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要求,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或者受理局提交经原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期限自最早优先权日起算。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国际申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方式分以下几种情况:
1.本国优先权,包括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国际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选择由受理局制作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缴纳相应的优先权文件费,或自行将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提交到受理局PCT组,还可以通过优先权文件数字查询服务(Digital Access Service,DAS)途径。
2.外国优先权,包括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外受理的PCT国际专利申请
申请人向受理局PCT组提交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原件,或者通过DAS途径。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及《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在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后果是任何指定局都可以不理会该优先权要求。但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未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但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日之前送达国际局的,应认为国际局已在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收到。
增加和改正优先权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二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通过向受理局或国际局递交一份通知而在请求书中改正或增加一项优先权要求,如果所做的改正或增加导致优先权日发生改变,则期限自改变了的优先权日起算,以先届满的任一个16个月期限为准。但是,此项通知可以在自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届满之前提交为限。如果受理局或者国际局收到改正或增加优先权的通知,是在申请人提前公布的请求之后,该通知应视为未提交,但提前公布的请求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已撤回的除外。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国际申请,允许在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增加未要求的优先权,期限自改变了的优先权日起算;允许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改正已经要求的优先权。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要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交信函说明增加或改正的优先权信息,并提交未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恢复优先权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二还规定,如果该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之后,但是在自该优先权期限届满日起的2个月期限内,应申请人的要求,受理局认为符合该局所适用的标准(“恢复标准”),即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是:尽管申请人已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或者申请人非故意,则受理局应恢复优先权。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适用合理理由和非故意理由两项恢复标准,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信函说明要求恢复的优先权,以及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最好提交声明或者其他证据来支持,并缴纳优先权恢复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作出是否恢复的决定,并将决定和决定所依据的恢复标准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如果该优先权在PCT国际申请中是唯一的或是最早的优先权,将会被作为计算所有在国际阶段期限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PCT国际申请中保留该优先权,并不等于在国家阶段也确定这样的优先权是有效的。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之三的规定,如果受理局作出的恢复优先权的决定,是以合理理由进行恢复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对每个指定国都发生效力;如果受理局是以非故意理由作出恢复优先权的决定,在后续国家阶段中还要依据指定国专利法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已经恢复的优先权。在后续国家阶段中,若满足指定局的恢复标准,指定局也将基于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依据给予恢复优先权。
撤回优先权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撤回在PCT国际申请中提出的优先权请求。包含多项优先权要求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撤回。针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国际申请,需提交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优先权的信函,即可撤回已经要求的优先权。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撤回优先权通知是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后到达国际局的,国际局仍然可以在所述的自原优先权日起计算期限的基础上进行国际公布。撤回优先权变相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为申请人争取到了更多的时间准备进入国家阶段的相关手续。(姜畔刘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