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世界里,知识产权资产就是众多企业的“生命线”。没有一个雇主希望看到这种资产在自己的员工离职时被一并带走。尽管发明转让协议是一个用来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工具,但是与之相关的法律却会使人们在不经意间落入陷阱。如果协议的覆盖范围过小或者比较模糊,那么其就可能无法为发明提供保护。此外,如果协议未能包含某些条款,那么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视为无效。
总体来讲,由员工创造出的知识产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专利发明,另一种则是版权作品。这两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可谓是大相径庭。具体来讲,就是版权通常被推定为由雇主所有,而发明则会被认为是由员工所持有的财产。因此,发明转让协议的作用就是要确保雇主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获得其员工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利。
在美国,总共有9个州专门针对员工发明转让协议制定了法规。其中有7个州,即加利福尼亚、特拉华、伊利诺伊、堪萨斯、敏尼苏达、北卡罗来纳以及华盛顿州的法规几乎完全相同。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劳动法》就有如下规定:
如果员工是在雇佣期间完全独立地创造出了知识产权,并且其在此期间没有使用过雇主的设备、供给、设施或者商业秘密信息,那么雇佣协议中要求该员工应将自己的发明权利转让给雇主的条款将不能适用,除非上述发明与雇主业务或者雇主的实际或计划开展的研发工作有关或者是由该员工在按照雇主要求履约时所创造出来的。
同时,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如果某件发明按照规定无法成为雇主的发明,那么该雇主就不能就此签订任何的发明转让协议。
此外,内华达州和犹他州还有更为独特的规定,这让事情看起来更加复杂。具体来讲,根据内华达州的规定,专利发明被推定为由雇主所有。而犹他州则对由雇主所拥有的“雇佣发明”以及员工在个人时间所创造出的发明做出了非常清晰的区分。
综上所述,人们应该在起草发明转让协议时使用能够反映出上述7个州规定的语言,因为此举会让该协议在这几个州中都能够顺利实施。而在诸如内华达以及犹他州的地区,由于这些州会出台不同的限制措施,因此人们需要在准备协议时考虑到这种变化。
此外,这种协议还要尽可能扩大知识产权的覆盖范围。除了发明、改进以及具有原创性的著作以外,协议还应该涵盖员工在雇佣期间学到或者创造出的“专有技术”或“概念”的转让工作。(编译自:www.mondaq.com)